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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猪笼锁“小偷”是社会法治的枷锁
发布时间:2015-03-07 08:24:47来源:荆楚网

  网络上流传的“广西少年因盗窃遭到村民锁猪笼浸水”一事,警方证实是真的。3月6日,澎湃新闻从广西玉林容县警方获悉,涉嫌偷盗的少年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警方批评教育后由家属领回管教;两名涉事村民分别被给予罚款100元、200元的行政处罚。(3月6日澎湃新闻)

  猪笼锁盗窃少年这样的画面,似乎只在影视剧里看到,就像封建社会中族人对违反家规的妇女沉石池塘一样,令人惊诧。如今,还发生这样私刑盗窃者的案例,更能映射出社会不同层级法治意识的状况,就像一把枷锁,捆住了法治乡村前进的步伐。

  虽说自己的钱财被盗,因此出于义愤而猪笼锁少年,这与少年的过错有关,也与村民法律无知有关。但这就是非常现实中的社会法治生态。像这种私刑违法犯罪者的情况,不仅在乡村,在城市,也有发生。逮到小偷后,绑在电线杆上示众、殴打、侮辱的,确在不同地方发生过。即便是有的司法机构,甚或也存在着这种原始的惩治心态。杀人犯被插上“杀人犯”的纸质公示牌,站立于庭审现场。这种非法治的野蛮心态和历史记忆,在不同群体心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印记,也会给一些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

  盗窃少年因为被锁进猪笼里而异常惊恐,他受到了极其残酷的教训,或许他在今后不敢再有如此不法之举。但对他而言,以及对这个倡导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者而言,实难让人高兴起来。对非法行为的治理,仍然以非法治的形式来惩治违法犯罪者。这不仅扭曲了化解不法状态的预期值,也扭曲了法治的生存和成长环境。

  猪笼锁盗窃少年,客观上则反映出一些法治难入乡村、难入生活的现实窘境。正是因为法治难下乡村、难进街头,难入群众的心头,人们仍然延用既定的私刑违法者的基因模式。只有当法治知识进入乡村,法治得到强有力的执行时,猪笼锁盗窃少年这样的案例,才会不再出现在乡野与街头。

  这需要对非法采取私刑者进行有效的整治、教育甚至严格的法律追究。此案中,由于村民情节尚不严重,进行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得以了事。但到此为止,似乎于了结此案也并无不妥。但对于整个乡村法治意识的强化而言,却不足以见力道。

  正如对于非法刑讯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枉法裁判也要追究法律责任一样,以案说法、落实责任、查明原因,是最好的消除猪笼锁盗窃少年的最根本的方法。

  基层法治生态的土壤出现板结,生长在法治土地中的花草就不会茁壮成长,甚至被扼杀。只有切实借助法治的铁犁,松开板结的土壤,才会让积聚了数千年的私刑恶气被阳光所消化,猪笼锁盗窃少年的案例才会最终走进历史中。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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