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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祖欣:官员自杀“成瘾”,死后利益是“毒品”
发布时间:2015-03-29 08:27:11来源:荆楚网

  3月24日上午8时15分,宿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徐某某被发现缢死在五号询问室。事发后,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组成了专案组,介入该案调查。经调查,徐某某原系萧县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月27日人民网)

  又见贪官自杀,看客不禁充满疑惑:“自杀”是该词魅力使然,还是背后有鲜为人知的“吸引力”?《金融时报》2015年2月曾有统计称“2012年自杀官员12人,其中4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3年自杀官员7人,其中2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4年自杀官员陡然增加到39人,其中10人贪腐或涉嫌贪腐”。贪腐自杀成年年累高之势,所涉弊病也日趋明显。

  贪官能不惜性命,背后的利益链条必然是伸展极深。一些贪官眼见被查,既有牢狱之灾,多年“经营所得”也将荡然无存,及时处理贪腐款项,为家人、下属、上司及朋友等留下好处,然后自杀一了百了,断了案件查办突破口,使贪腐利益得以延伸。有的官员形成了“贪腐圈子”,为保集体利益,只好自杀封口,一些证词证言甚至是关键证据被彻底“损毁”,腐案查证也因为这“冰山一角”而难度大增,导致许多腐败分子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当然,也不排除有这样的可能,那就是问题官员已知个人罪深罚重,与其生被“千夫指”,不如死后“耳根清”。且不论贪官自杀的动机是什么,一旦愿意抛弃性命,就证明所涉利益绝对不亚于个人生死,因而,贪官自杀不能简单定性为普通问题,而是腐至根茎、事关群体的恶性事件。

  “百姓大害,莫甚于贪官蠢吏”,贪官自杀势头大增,最后受害于此的还是人民群众。一死了之固然是容易,但是,贪官自杀之后,身后的巨大灰色财产便遁隐无踪、查无所据,有的则在其生前被挥霍殆尽,致使追偿无门,已经有不少赃物在贪官死后成为别人的“逍遥财”;贪官自杀之后,案件查办戛然而止,甚至还未立案就被迫断了后续调查,其中涉及的贪腐分子人数、数额大小、利益链条等均死无对证,一人不幸反倒造就了一个集体的利益共享。

  降低贪官自杀率,止住“自杀成瘾”闹剧已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根本入手点就是要将自杀“成本”大大提高,让贪官的死成为“亏本生意”。笔者认为,首先,当前治贪机制还须更上一层楼。如今的反腐形势已不再拘于单一,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大义”不能丢,“小聪明”也要用起来,在彻查腐败案件时要全面考虑、多样分析,用用“欲擒故纵”、“诱敌深入”,把贪腐工作的着眼点定在高处,让有心自杀保全的贪官觉察不出;还有,一旦贪腐定罪,其后果往往甚于“一死了之”,在惩治手段上,“生不如死”还须慎用,让有意自杀者直面罪责;另外,还要完善好司法体制,既保全我国法律的人权精神和司法公正,也能够延伸出有助于追贪制腐的法律法规。更为重要的是,在治贪治腐的实际用法中,要彻底将贪腐成本提高,让贪腐分子的“获利通途”彻底堵死;最后,从大局看,惩治贪腐必须从严、有效、深入。不能让贪官自杀成为阻断治贪治腐的结点,“财产追偿”要大刀阔斧地用起来,把责任追究找其他着眼点进行下去,让贪官死而无用、反受其累,让贪官背后的利益个人或团体无法逃避追查,实现“贪腐必查、赃款必究”,将贪官的“辛苦经营”化为乌有,让治贪惩腐工作得以有效地进行下去。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余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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