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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飞:领导不得干预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
发布时间:2015-04-01 11:40:06来源:荆楚网

  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3月31日《新京报》)

  近年来,领导干部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的确是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或是出于对个人私利、部门利益的保护,或是出于对地方利益的考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对案件提出具体的要求,甚至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出号令……这些行为,都是赤裸裸的“以权压法”行为。众所周知,公正应是司法生产的唯一合格产品,但遗憾的是,现在的废品的确有不少,而权力干预则是主因,这也诱发了不少的冤假错案。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如今两办下发《规定》,其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了硬性的约束与规定,这值得点赞。一方面,这符合民众的期待,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独立审判”的呼吁之声,从来未曾间断过,如今有望照进现实,自然令人感到欣慰;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也契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因为其指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

  仔细审视当前两办下发的《规定》,其中不乏亮点,如司法人员必须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不记录将被追责;如干预司法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影响领导干部今后的仕途;再如即便不是领导干部自己出面说情,其纵容亲属说情也将向社会公开……这些“举措”的目的,其实显而易见,无非是让权力戴上“紧箍咒”,为权力行为划上“红线”。其最终的目的,则是为司法建立起必要的“防火墙”。

  但事实,规定虽有亮点,但仍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也乏善可陈。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司法人员必须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那谁来记录,如何记录,敢不敢记录,不记录如何追责,记录了被打击报复了怎么办?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不能只有一纸规定,而必须有更加明确的责任主体。即要规定谁来记录,并赋予其敢于对权力干预说“不”权力,同时,必要的配套保护措施不可或缺,不能让记录领导干预司法行为成为司法人员的墓志铭。

  不可否认,两办的《意见》是法治进步的一种写照,但为了让这样的善意更好地照进现实,就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规定得更具体,如规定抵制干预司法行为的活动要给予鼓励,如通过升职、嘉奖等方式让更多的人敢于监督;再如保持充分的信息公开,发挥公众与社会监督的力量,让“领导干部司法”的不法行为无处遁形。简而言之,徒法不足以自行,只要不断地完善配套措施,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平与正义,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稿源:荆楚网

  作者: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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