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国务院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后,作为该办法重要配套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出台。这个牵涉到3700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办法,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4月7日《南方都市报》)
2012年3月养老金“双轨制”曾在全国“两会”上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和热议,取消养老金“双轨制”的呼声一度高涨,随之,2012年12月,人社部确定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方案。而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也随之出台了。但笔者想问,看似合理的职业年金,是否会引发新的不公?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显然是利大于弊。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通过各级财力确保全面推进。换句话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有保障的,退休后必定能得到的,自己缴纳一部分,也不过相当于“零存整取”了。但是,相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企业员工所拥有的“企业年金”,则没有那么乐观了。对于企业年金,国家规定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而具备条件的企业又有多少呢?更何况,对于一些普通的企业职工呢?所以,职业年金的施行,很可能引发更大的不公。
目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多为央企或者国企,一些私企,连养老保险甚至都难以落实,更何况这个附加的视条件而定的企业年金呢?所以,实行职业年金,只会让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差距相差更大,这无异于是为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加油添薪。
养老金双轨制,多年来饱受争议。实行“并轨”,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然而,养老金“并轨”若是建立在职业年金的基础之上,这样的“并轨”又有何意义?这种引入“职业年金”来补充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方式,似乎是新时期的养老模式,但这样的“并轨”,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混淆视听罢了。可以说,职业年金并非是不可为的,但更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上,以免引发新的不公。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娜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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