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昨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除公务员外,医生、教师、记者、导游等重点人群也将建立诚信档案。(5月13日人民网)
客观地说,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对公务员、医生、教师、记者、导游等重点人群建立诚信档案,引导规范公民的个体行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目的和初衷不错。但光建立一个档案资料,能解决相关人群的诚信问题吗?
首先,对诚信的判断就难以把握。从诚信的定义来看,它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判断的结果,并且还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也就是说,诚信与否的标准不仅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还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除开历史传承的共同价值取向,不同时期还有不同的诚信内容,可能今天的诚信就是明天的失信。而要建立诚信档案,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厘清诚信的界限。变化的标准、模糊的边界等等不确定因素与建立相对固定的诚信档案,无疑就是一对矛盾。对诚信判断起来都讳莫如深,档案怎么来建立?
其次,诚信档案未必就能体现诚信。一方面,诚信档案信息的来源无非是个人申报、到有关部门查询等。不诚信的信息个人肯定不会主动报告,到有关部门查询也未必就不会百密一疏。档案记录的信息都不尽全面,怎么体现出个人是否诚信呢?另一方面,从现实生活看,对个人诚信只是社会管理者一种企求的价值追求,还没有形成一种全员行动自觉,更何况,不诚信或是不够诚信,毕竟还不在违法乱纪的高度,并非被社会唾弃,又拿什么来保证没有诚信的人不为所用?既然没有诚信对个人没有太多的影响,有档案又有什么意义呢?再说了,如果不诚信还是一种倾向,而因为这些不诚信的信息影响到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岂不是顾此失彼?
惟其如此,虽然建立个人的诚信档案无可厚非,但是,对社会个体行为而言,更具约束力的还是法律和制度。着眼于建立诚信社会,着力于对不诚信行为的法治探索和制度完善,无论是对于依法治国还是正风肃纪,更加不可或缺。
稿源:荆楚网
作者:钟烁明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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