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报》6月9日报道:2014年5月24日16时左右,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北园委三号楼1单元6楼的孟卫东家忽然冒出火苗,而在他家的阳台上,一名9岁的男孩惊慌失措、失声痛哭。就在这时,58岁的何艳刚带着孙女逛完超市回家,“这不是邻居老王家中午走丢的孩子小哲(化名)吗,怎么跑到老孟家去了?”何艳心想。而这时候孩子的哭声和滚滚的浓烟让她赶紧放下孙女大声呼救:“快来人啊,楼上的孩子要掉下来了!”
见义勇为,首要的条件是个人在救人事件中的实际功劳,而何艳显然在该事件中应当得到首功。没有她的第一时间预警呼救,就没有孩子的被救,而没有她的第一时间抢在救人现场出现,也就没有孩子无伤坠落。
该事件的纠结之一,何艳是被动砸伤,还是主动救人?事实是何艳首功在前,呼救在前,预警在前,又咋成了被动救人呢?
再看救人现场,谁都知道高空坠物的危险就是楼下的生命时时刻刻处在危险之中。任何一个无关者或者看客,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紧急避险,让自己远远处在危险现场之外若干距离,而何艳所处位置,当然是明知危险,仍然置自己安危于不顾,而想到了要接住孩子至少是在接住孩子的范围之内。这样的明知危险而勇敢靠前的举动,又何以不是见义勇为的表现?
官方认定见义勇为的部门最关键的可能质疑在于,高空落下的孩子不是被接住的,而是落在何艳腿上的。然而,见义勇为既要看掉落者的危险程度,又要看见义勇为者的主观意念与客观效果,其客观效果反证了没有何艳的主动靠前,男童一定会非死即伤。正是何艳的主动主观上的救人意念,才导致了男童的生命安全。如此看来,哪一点哪一条,何艳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要素?
该事件的纠结之二,是集体行为与个人见义勇为之间哪来的隔断或者人为设限?街道负责人将何艳的材料申报到区里后,得到的答复是何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原因就是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因此不能授予此称号。群体参与也好,单独一个人行动也好,见义勇为就是见义勇为,哪一条规定对此加以人为设过限制?群体性的见义勇为,必须进行集体表彰,论功行赏适合于群体性见义勇为。即便如此,何艳仍然应当居于该见义勇为集体的首功之位。无论从第一时间预警救人,还是从最后的实际救人成功,集体见义勇为或者个人见义勇为,何艳均无愧于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官方又何必对这样一位英雄人物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评定短斤少两呢?
不要让英雄流血再流泪,这是一条见义勇为人性底线准则。何艳因为巨大的冲击力导致左腿的胫骨、腓骨3处骨折,左小腿被植入钢板,而后又缝合了28针,仅刀口就长达20多厘米,并且病情在不断发展至“右腿短一截”。流血之后还要流泪甚至致残,这样的悲剧又何以被官方人为失职所制造?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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