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8月17日新华网)
近年来,环境事件频发,环境问题屡屡进入公众视野,社会各界对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现行机制下,虽然会经常曝出某地干部因履行环保责任不力而被问责,然而,党政“一把手”因环境问题而被问责的却几乎没有。
现实中,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政绩观虽然有明显改善,但在不少地方“一把手”心里,经济第一位,环保“靠边站”。为追求经济发展,有些“一把手”干预环评,甚至制定一些“土政策”,让环保部门难以独立执法,暗保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摸黑上马”;有些地方“一把手”在环保工作中要么“只挂帅不出征”地做做样子,要么“新官不理旧事”,前任搞的污染与己无关,最后打板子时环保部门却成了“替罪羊”。
生态环境保护,一个绕不过的坎儿就是“一把手”,“一把手”必须负起完全责任,“一把手”不冲破陈旧的观念上的桎梏,不改变对GDP的盲目追求和对政绩的疯狂追逐,损失的将是本地的一方净土和本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环保责任追究更是如此,如果抓不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那么追究的震慑力度自然不会太大,成效自然也不会太显著。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中央出台的《办法》规定了8种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情形,并且还提出了两个层面的落实措施,一个是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还有一个是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层面,主要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追责措施。通过这些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环保责任追究已经不是“挂在墙上的政策”,而成为时时刻刻高悬在各单位“一把手”头上的“紧箍咒”,一旦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就要担责,甚至是降职、免职,这无疑是非常具有震撼力和约束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对于一个地方来说,是硬任务,也是最经济、最长远、最有活力的发展之路,而责任追究制度则如一把绿色保护伞,让地方的发展在这条路上走的更快,更好,更优质。我们期待通过《办法》的实施,促使“一把手”们成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牢牢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从而带动“保护绿水青山、做大金山银山”成为亿万群众的自觉。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灿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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