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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思蓝:莫让公权绑架下的慈善救助变了味
发布时间:2015-08-19 18:14:14来源:荆楚网

  8月18日下午,有网友晒出一份关于为"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募捐的通知图片。通知称,8月12日,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组织动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及时开展有效筹集救灾救助资金,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募捐工作。"(8月19日《法制日报》)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南开区区委区政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为“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受灾群众捐款、献爱心有错吗?没有错,因为南开区区委区政府充分发挥了行政组织力量,为干部群众捐款、献爱心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捐助渠道,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慈善活动,值得大家肯定。

  但是,当南开区区委区政府将一个单纯的个体自愿献爱心行为,硬性地加上行政强制力的枷锁,要求"各中学(职校)、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副职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员工"参与捐款活动,各个学校的捐款由学校先以支票的形式先行支付,日后再从教职工的工资里扣除相应的捐款金额。如此般用行政命令将"自愿"捐赠活动变为"逼捐",让权力强奸捐赠人的意愿,既抹杀了爱心的传承,也使捐赠行为有些变味。

  民营企业家冯仑在一次公益演讲时说:“如果是我自己选择要捐的钱,我捐得很开心,但你逼我捐钱,那不是跟强奸我一样吗?”的确如此,捐助本是个人爱心的体现,表现出的是人们对受灾群众的关心,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但当捐赠人是受到压迫和命令而不得不捐款时,往往容易分不清自己是在为完成行政命令而捐赠,还是为了爱心本身而捐赠。用"行政逼捐"来绑架爱心,倒让人觉得是好心办坏事。

  此外,组织慈善捐助活动的应该是社会慈善机构,政府主导捐助本就是管理越位,以行政命令强制党员干部捐款,剥夺群众捐赠"自愿"原则的同时,也摆脱不了"通过摊派转嫁政府负担"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允许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公益捐赠行为,就更不应该受到行政强制力的束缚。一个受到强制要求的捐赠行为是变味的,即使本身受到善心的驱使想给受灾群众予以帮助,但在受到强迫之后再行使捐赠的权力,心中不免会多一些埋怨。

  稿源:荆楚网

  作者:穆思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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