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新闻晨报》)
在国内旅游市场,导游们“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无身份”的尴尬现状,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或许正是这个原因,促使他们不得不在游客的购物环节中“寻找商机”,以提高自身收益,由此亦相应引发了与游客之间的诸多纠纷。这次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欲公开试水“导游小费合法化”,似乎有着“一石二鸟”的目的:既可借此抑制屡禁不止的强制购物现象,又能适度弥补导游收入的不足,岂不皆大欢喜。
不过,设想归设想,此举能否“落地生根”,心想事成,在现阶段来看,似乎还是一道待解的“谜”。
首先是消费习惯。在国外,消费者依据自身获得的服务满意度,给予提供服务人员以额度不等的小费,俨然已成为一种习惯。但在国内则不然,小费支付似乎还是一块“尚未开垦的处女地”。正如要让民众把主食从米面变为西餐一样,岂是短时能够奏效的。譬如,2012年,携程旅行社曾试行过国内游小费制:对国内旅游产品明码标价,游客可以对导游支付小费奖励。但最终也只有不到两成的团员支付了小费。
其次是落实不易。国内游客既没有此习惯,亦无此经历,对小费如何给,给多少,都是“一团乱麻”。但若有关部门为此统一出台标准,即使是指导性的,也是一桩难事:金额过小,低于导游的期望值,则借此抑制“强制购物”的动力不足;金额过高,一方面可能招致旅行社来“分一杯羹”,引发与导游的纷争;另一方面,等于变相增加了旅游团费,会让一些消费者望而却步,使小费支付合法化过程“难产”,并给“强制购物”以可乘之机,搭车“零团费”继续大行其道。
再有是效果“变味”。一旦“强制购物”的潜规则被“小费合法化”的明规则替代,能否维系正常的导游服务,则要看给付小费的人数及小费金额的多寡:小费达到期望值,则相安无事;小费不足,纷争将不可避免。究其原因,应当与当下旅游市场的不规范、导游及游客素质的参差不齐不无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本属志愿给付的小费实际上演变为强制收取,完全违背了当初推行“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初衷。
另外,无论是消费习惯,还是文化背景,推行“导游小费合法化”都是一次“破冰之举”,无疑将在众多对服务质量依附度极高的行业或领域引发连锁反应:譬如,事关病人安危的医护行业、与老人健康息息相关的养老行业、不属义务教育范畴的幼儿教育行业等等。在一个信息开放且公民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的社会,出台任何一种举措,都应做到总揽全局,通盘考量,这才是明智之举。
当然,笔者列出种种难处,并非对“导游小费合法化”一味否定。以前没有的,或许今后会有,何况路是人走出来的。不过,需要取谨慎的态度,先行小范围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而广之:譬如,可先在旅游市场较为规范的地区,选取一些以高端人群为目标群、管理相对规范的涉外旅行社试水。因为这些游客,均有国外旅游的经历,或有过支付小费的过程,或知晓国外小费支付的流程。同时,涉外旅行社也相应具备这方面的经验,试水较易成功。另外,小费支付的指导标准,应当考虑国内实际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对于试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及纷争,都应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与此同时,试水旅行社应当下大力气提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使消费者觉得小费支付“物有所值”。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对整个旅游市场的示范推广作用。
不过,考虑到我们的国情及文化习惯,似乎不应对“导游小费合法化”所产生的效果期望值过高。正如不少媒体所言,“导游小费合法化”当下还是“一团乱麻”,笔者则把它视为“一锅难熬的粥”。或许,不要急,慢慢来,是唯一的化解之道。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甫祥
(作者:蓝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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