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其儿子和前儿媳各支付12000元“带孙费”。(10月18日《成都商报》)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天经地义。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遇到不讲理的儿子媳妇,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还得承受子女的种种埋怨。这几年,索要“带孙费”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但真正打官司的少之又少。这不,杨金美动真格了——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索要“带孙费”,而且胜诉了。法院判决“带孙费”合法,不仅是一堂法制课,更是一堂道德课。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他们带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完全出于自愿、亲情和喜欢——带是人之常情,不带也无可非议。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杨金美对孙子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抚养义务,她带了孙子,要求儿子和前儿媳支付“带孙费”,看似不合情理,实质合情合理合法。正如杨金美所说,她索要“带孙费”,既是对她劳动的尊重,更是一种知恩图报的表现;她给儿子和前儿媳上了一课,教会了儿子和前儿媳知道什么是责任与担当。
法院判决“带孙费”合法,既是维护法律尊严、彰显法制权威,也是弘扬传统美德、维护公平正义。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在人性、人情、人权不断得到重视的当下,法律要管家务事,法官须断家务事。法院判“带孙费”合法,就是法官敢断家务事的体现。目前,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已经进入实质的立法审议程序,也是法律要管家务事的有力例证。“带孙费”不仅是家务事,其内涵非常丰富,既涉及家庭伦理,也涉及公序良俗;既与法律密切相关,也与道德紧密相连,还与责任和义务密不可分。
稿源:荆楚网
作者:毛开云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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