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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军:法院判付“带孙费”提醒用法来规范习惯
发布时间:2015-10-19 15:27:17来源:荆楚网

  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就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 2015年7月14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结合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潘帆、方晴各支付12000元“带孙费”给杨金美(2015年10月18日《成都商报》)。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这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习惯有助于增强亲情,促进家庭的和谐。但是,这种抚养孩子的责任向老人一推了之的做法,是一种变相的“啃老”,既加重了老年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杨金美老人索要的 “带孙费”,实际上并不是什么“带孙费”,这些费用实际是孩子两年的抚养费,也就是用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带孙费”实质应该是劳务费,老人并没有通过这诉讼而获取劳务费。老人索要“带孙费”,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法院判决支付所谓的“带孙费”,也向我们传达出法律与习惯的不同,揭示了习惯之中的法律问题。

  一是家庭成员要明确自己的法定责任。爷爷奶奶带孙子是我们的传统习惯,也是约定俗成的事。但是,习惯不是法律。我们必须明确,带孙子并不是爷爷奶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不能推托自身的责任。

  二是家庭劳动也是应该计算报酬的。对于家庭成员的家庭劳动,向来我们都认为是义务劳动。比如带孩子,做家务等。实际上,家庭成员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并且也是应该计算劳动报酬的,对于这方面的诉求,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现在,家庭中的爷爷奶奶实际上成了家庭“免费的保姆”。但是,如果他们有这方面的诉求。法律还是支持的。《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判付“带孙费”,其意义在于引导我们从法律角度来思考传统的习惯。我们的许多做法一但成了习惯,似乎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习惯常常掩盖了其中法律问题,并且常常与法律相冲突。在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在生活中也应当有法治的思维,用法来规范习惯,让法的思维成为我们的习惯。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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