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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垚杰:“痛经假”不能仅停在纸上
发布时间:2015-11-05 15:41:59来源:荆楚网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其中第六条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在法规层面上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女职工来说,确实是“福音”,但是这样的“福利”千万不能仅停留在纸上。

  “送审稿”对“痛经假”的规定并不是首创,事实上,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大姨妈”折腾,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也有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的女性痛到深处也不敢请假,针对不给“痛经假”而投诉企业的女职工更是凤毛麟角。

  之所以出现有假不能用的“难言之痛”,主要是因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痛经标准难量化。痛经有多痛,需不需要卧床休息,需不需要吃止痛药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患重度痛经的多是未婚未育的女性,出于“难为情”或保护隐私等多方面考虑,宁愿忍着也不愿意开证明。三是企业不买账。考虑到用工成本,许多企业不认“痛经假”。在职场竞争激烈的现状下,职工为了保住现有工作岗位,多会忍气吞声,尽量减少为企业带来“麻烦”。四是维权意识淡薄。当职工遭遇痛经不予准假后,很少有女职工针对不给“痛经假”而投诉企业,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才会造成女性职工的“难言之痛”,才会让“痛经假”成为镜中花水中月,看得见,摸不到。

  话说“女人能顶半边天”,但并等于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比如在企业招聘上仍然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现象。社会要进步,必要会伴随对女性更多的关爱和尊重。既然“痛经假”写入规定,就一定是考虑到部分女性有这方面需要。为了不让“痛经假”仅是停在法规里、纸面上,这需要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下功夫,比如细化出具证明的标准、途径;强化企业在执行上的监督、落实;严化企业违规的处罚等,具体的细节要做到周到、全面同时兼顾人性。还有女性职工也要增强自身法律维权意识。在社会上也应当营造关爱、尊重女性的氛围,让女性在痛的时候还能感受到温暖。

  法规好不好,关键还是看“疗效”。说的比唱的好的法规最多也只是听听罢了。“痛经假”如果走不出纸面,落不到地面,那么到头来也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杜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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