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多名初中女学生共同殴打另一名女生兰兰,导致其十级伤残。原因竟是因为兰兰太邋遢了。兰兰在住校期间不注重个人卫生,让同寝的室友很是反感,5名女学生随即一起打耳光“教育”兰兰,事后,经过法庭的调解,打人的女生及其家长对兰兰进行了赔偿。(11月25日中国网)
“暴力”向来都不是教育的主色调,更何况在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滥用暴力以示“教化”需要岂止教育之失,更是逐步踩向法治建设的“红线”。“校园暴力”频频涌现,一次又一次地撕扯人们的神经,我们在连连摇头啧啧叹息之余,深思“暴力教育”的“不休”与根源迫在眉睫。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数见不鲜。在各个地方的中小学校时有打架斗殴流血、死亡等现象发生。2013年,信阳固始县一所中学的一名学生受老师委托,督查同学作业,如实上报不能背诵课文的学生姓名,遭到三名同学武力报复,一只眼睛被打残。而这一次,初中女生因太邋遢惨遭室友殴打,致其十级伤残。小小年纪,打着“教育”的旗号,剥夺他人的健康,还“理直气壮”,何等的令人痛心疾首。同住一个屋檐下,什么仇什么怨非得拳脚相向,痛下毒手?
孩子犯了罪,“误伤”了父母,“连累”了学校,“辜负”了社会,看似伤及了“无辜”,其实这些所谓的“受害者”才是罪恶的“始作俑者”。不可避讳,更无法“脱罪”的是,孩子的教育问题,与父母的引导,学校的教导,社会的向导休戚相关。“校园暴力”虽非普遍现象,我们对此却不能简单地翻篇。凡存在即是问题,不及时解决终归难以遏止。以“事态严峻”集纳现状并非危言耸听,针对校园暴力,专家学者在“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争得“不可开交”。可鉴,法律层面尚在谋划对策,推动法治建设,事态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
诚然,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一直都在积极探索。《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满14不满16周岁的,也只有8种严重犯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中小学生施暴者大都是未成年人,因此不会受到司法部门的惩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惩治“少年犯罪”竟显得有些束手无策,施暴者在法律的“庇佑”下“逃之夭夭”。不过,法律顺应时代而变并非朝夕之间。“教育”的重担到底应该落在谁的肩上,其实显而易见。
“校园暴力”教育短板,根源不只在于父母,在于学校,也在于社会。家长是否“教导有方”?学校是否“因需施教”?社会是否“摆正方向”?这些都是问题所在。孩子的意识形成,与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谁都是“幕后黑手”,谁都应该为此“担责”。
集体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存在互相看不惯的地方在所难免,产生摩擦、发生争执实属正常,只是化解矛盾的办法绝不是“大动干戈”,暴力“永远是最劣的“教育”手段。现在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在家中备受宠爱,以自己为中心,视他人为“草芥”。有些家长不但没有及时管教,反而放任自流、纵容袒护,助长孩子的不良行为,殊不知,这些为以后埋下了祸根。学校教育缺位。忽略了学生的素质教育,对法律知识的灌输更是甚少。社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的社会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深远,成人之间对一些琐碎的小事破口大骂、拳脚相加,其实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周围的孩子。
要想杜绝类似“女生太邋遢被打致残”这种校园暴力事件,还需各方联动,家长要对孩子加强教导;学校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孩子们懂法、知法、守法;执法部门针对孩子施暴行为可以宽容但绝不能纵容;社会更要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磊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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