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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喜:饭店明码标价的天价也该受罚
发布时间:2016-02-27 08:39:22来源:荆楚网

  哈尔滨“天价鱼”事件余波未平,昨日,市民李先生致电长江日报新闻热线称,几天前,自己在武昌东湖路一家饭店消费时遭遇了“天价姜丝可乐”:“一壶不到3升的姜丝可乐,收了我128元。”(2月23日《长江日报》)

  笔者认为,天价姜丝可乐,首先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要求按照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商品的价值,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天价姜丝可乐,标价128元,成本只有10多元,销售价是成本价的10余倍,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显失公平。

  其次违反了诚信经商原则。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道德原则。为人要诚信,做事要诚信,经商要诚信。只有坦诚才能换来信任,只有信任才能换来和谐,只有和谐才能换来发展。天价姜丝可乐,虽然是明码标价,但仍有价格欺诈的嫌疑。因为顾客在点菜时,可能只注意到菜名,没有注意到菜价。如果顾客点了高价菜,饭店服务员应当本着诚信精神,主动跟顾客当面确认。新闻中顾客李先生之所以大呼饭店不厚道,就是因为他在点了姜丝可乐后,自己觉得姜丝可乐不可能很贵,没有询问价格,饭店服务员也没有履行告知、提醒义务。饭店如此经营,只会让人感觉缺乏诚信,有利用顾客的疏忽故意宰客的嫌疑。

  再次违反了价格法规定。我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可见,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价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遵循价值规律要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科学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显然,成本只有10多元的姜丝可乐标价128元,太离谱,违反了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定价的基本要求、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武汉天价姜丝可乐,尽管是明码标价,但显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价格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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