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大外科副主任刘璠建议,将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修改为“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制度上减少政策性离婚和冲动性离婚。(3月13日法治中国)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此人们议论纷纷,许多网友持反对的观点,而笔者认为,对此应理性看待,且不妨一试。
这些年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固然与价值观转变、社会道德滑坡、浮躁虚荣的人生价值观甚嚣尘上有关,也与个性自由解放、重视自我心灵感受的时尚因素有关,但是,还有个因素不能忽略,那就是离婚条件过于宽松,手续简单、成本太低。“当场领证”导致冲动离婚、任性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一点缓冲期也没有的“当场领证”,还造成一些人出于利益驱动,为了规避债务、限购、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获取优惠房贷,获得更多拆迁征地补偿等目的进行“假离婚”。因为“假离婚”的目的一般具有时效性,若无法及时离婚,其“假离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所以,离婚缓冲期还能有效避免“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面对离婚率飙升,发放离婚证的民政部门也应该有所担当。有人说,设置离婚缓冲期违背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条款,笔者不这样认为,因为缓冲期只是“缓冲”一下,并非堵住离婚之路,真想离婚的夫妻,缓冲期一过,照样领到离婚证。
曾看过一篇《武汉婚姻登记员一句“打印机坏了”,在9年里挽救了500对婚姻》的新闻,新闻中的登记员,用心善良但做法违规。与其让登记员冒着违规违纪的风险挽留婚姻,不如将挽留婚姻制度化。换一个角度看这个新闻,几年时间竟然挽救这么多婚姻,可见在离婚大军中,确实存在冲动离婚与任性离婚的情况。缓冲期让夫妻彼此冷静思考,谨慎行事,避免了冒失和冲动,笔者认为值得一试。不过,笔者认为,三个月的缓冲期时间有点长,最好改成两个月甚至一个月。对于那些冲动离婚的夫妻而言,只要当场不发证,就有峰回路转的可能,只要有个台阶,他们就顺着台阶回家,继续奏响锅碗瓢盆交响曲。同时,缓冲期时间变短,也防止真想离婚的夫妻不因为缓冲期过长而继续遭受折磨与煎熬。
稿源:荆楚网
作者:曲征
(作者: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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