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费者张女士将自己出现故障的iphone6 plus手机送到当地苹果官方授权店维修,并领到一部iPhone 6备用手机。但14天后,自己送修的iPhone6 plus(64G)被换成了iPhone6(16G),而苹果依据的就是自己的“出借协议”。(6月27日扬子晚报)
原来,在苹果公司的出借协议中有这么一条,免费出借时间一般为14天,用户若逾期未归还备用机,苹果公司将获得用户手机的全部所有权,同时,用户获得备用机的全部所有权。由于张女士逾期未归还备用手机,因此在苹果看来,这手机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
但是,绝大多数使用苹果产品的消费者对于这一点是陌生的,即使出现在了协议条款中,但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会在使用前将十几页的条款仔仔细细都研究一遍。所以,尽管苹果公司方面认为已经将协议写得很清楚,并且主动告知了消费者,但通过这种形式,消费者得到的信息还是近乎于零。这就出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现象。
在任何社会中,一切人均须作为消费主体出现,而在一个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商品经济社会,消费资料的获得,须通过商品交换的参与。由此,近代以来,出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两大社会阶层的分界。消费者与经营者为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不同营垒,而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时常面临因经营者的欺诈、蒙骗、疏忽大意以及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和损害。尤其在当代工业社会或者知识经济时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同一交易中之信息不对称,日趋严重,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弱势,经营者的霸权地位更为霸权。
除了上面提到的电子产品之外,像宽带办理绑定手机,买车支付定金,金融产品消费时风险收益不匹配等现象频频发生,这些现象都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与博弈的失衡。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便成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法律现象。
现有条件下,要真正有效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不仅要做到事后维权,还要做到事前监管,弱化消费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矫正。“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既然监管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那么消费者维权机构就应该在产品交易中对风险披露的真实性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主动监督。对交易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直接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霸王条款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
稿源:荆楚网
作者:房心怡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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