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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棉:且慢为禁止公职人员开网约车点赞

发布时间:2016-07-16 08:39:44来源:SRC-13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纪委日前下发通知,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私家车进行网约非法营运。(7月15日新华网)

  前段时间,安徽省歙县王村镇副镇长洪升开网约车被处罚一事,引起了网民的广泛讨论。令人欣喜的是,舆论不再一边倒的批评,而是多了一些“理解之同情”。有了前一个新闻的铺垫,如今,再看到浙江舟山市定海区纪委下发的通知,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私家车进行网约非法营运时,笔者内心颇有些遗憾。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能否开网约车还有探讨的余地,民众且慢为禁止公职人员开网约车的规定点赞。

  定海区纪委在通知中,直接将开网约车定性为非法营运,如此定性显得有些草率。就目前的营运管理制度而言,确实用私家车接单网约车服务,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私家车没有取得营运资格。但是,作为分享经济代表的网约车从打娘胎中出来那一刻,就已经注定了不可能走出租车式的老路。因此,用管理出租车的营运管理制度来规范网约车,只怕是在扼杀新事物,阻碍社会进步。网约车服务更好,价格更低,单凭着这两点,就足以打破出租车的行业垄断,促进营运行业的新发展。对于网约车这种新事物,政府的态度应该是包容,而不能为了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而人为阻碍新事物的发展壮大。开网约车是否违法还存在争议,当然禁止公职人员开网约车也就缺乏合理性。

  诚然,如今的《公务员法》明令禁止公职人员兼职,可是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杜绝权力寻租,规范权力运行。比如,住建局的公职人员如果到建筑行业的相关协会兼职,就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因此必须禁止。但是公职人员开网约车不过是用自己的业余时间的劳动服务,从市场中获取劳动报酬,根本就不涉及公权力滥用。换句话说,这样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职人员可以凭借自己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为何就不可以通过自己的私家车从市场上获得财产性收入呢?

  其次,要想裁定一种行为违法,那肯定要找到这一行为的受害方,倘若这一行为于彼此无害,那就不应该禁止。按照这一法理,公职人员开网约车伤害了谁?公职人员开网约车为他人提供便捷的乘车服务的同时,顺便找一点“油钱”,于彼此都是一件好事,为何要禁止呢?也许有人会说,公职人员开网约车伤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分了他们的蛋糕。表面上看,似乎是这样,可是实际上造成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的根本原因是,出租车行业的垄断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在新形式下,越来越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此无法获得互联网+的经济红利。

  现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纪委粗暴的禁止公职人员开网约车,也许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效果只怕会事与愿违。毕竟,这一禁令既不符合经济规律,又缺乏足够的舆论支持,另外监管起来成本极高,同时还缺乏可操作性。由此观之,禁止公职人员开网约车的规定还真有待商榷。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