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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辉:清除传销“毒瘤”仅靠公安不够

发布时间:2016-08-23 08:42:41来源:SRC-13

  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各地公安机关共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1476起,破案933起,涉案金额41.5亿元。当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大要案高发、手法翻新快、传播迅速、波及面广等特点,尤其随着互联网、微信、QQ等社交软件、自媒体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涉传销信息传播更为广泛,涉案资金转移更加迅速。(8月19日《人民公安报》)

  传销这个字眼人们经常听到,那么什么是传销?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传销是一种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传销就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犯罪活动。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传销的本质就是“拉人头、吃下线”的欺诈活动。

  作为一种久打不绝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传销活动社会危害巨大。首先是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情感伤害。传销不以任何实体经济为基础,犯罪分子组织传销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敛财。在这种空手套白狼、大鱼吃小鱼的“击鼓传花”游戏中,必然是极少数人获益,大多数人“割肉”。其次是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传销活动的组织方式就是拉下线、“杀熟”,因此很容易会造成家庭不和、亲友反目甚至妻离子散以及引发其他违法犯罪等一系列社会创伤。此外琮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传销活动买空卖空,本身不制造任何产品、不产生任何收益,却吸纳转移大笔资金,因此会给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冲击。

  可是,从实际状况来看,虽然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力度一直在加大,但是一些传销案件仍然不时发生,尤其是要从根本上清除这个犯罪“毒瘤”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一方面传销活动手段不断翻新升级,迷惑性、欺骗性更强。传销分子利用人们盲目逐利的人性弱点和法律、投资知识欠缺,以及对传销本质认识不清的漏洞,打着无本万利、不劳而获和一夜暴富的幌子,巧立“资本运作”、“连锁经营”和“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股权投资”、“微商”等各种名目,大肆行骗且屡试不爽。另一方面传销犯罪已经从线下聚集的传统方式发展到大举向网络等虚拟空间渗透,人员更为分散、活动更为隐蔽、传播更为迅速而查缉收网更为困难。据了解,上半年侦破的江苏新沂“天天赚诚信平台”和江苏邳州“星火草原”两起传销大案,均是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和组织的。

  正如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所言,防范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动员、各部门参与,形成合力。在当前传销犯罪活动这种“大要案高发、手法翻新快、传播迅速、波及面广”的复杂严峻形势下,仅靠群众自己擦亮眼睛或是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是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汇集各方面力量,建立形成社会共治新机制、新格局,做到源头与终端并治,预防与打击并重,拦截与追查并举,网上与线下同步,全面防治疏堵,才能及时、有效遏制传销犯罪猖獗态势,逐步压缩传销活动空间,直至其失去立足空间和得逞可能而最终销声匿迹。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