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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磊:“村规民约”要合乎情理

发布时间:2016-09-01 09:32:41来源:SRC-13

  他是四川宣汉县南坝镇龙湾村的农民,今年8月10日,由于替母亲操持了一场寿宴,曹仁成遭到了村委会的860元的罚款处理。龙湾村村委会的处罚依据是,当地的“村规民约”——村中老人逢80岁或90岁才可操办宴席。而曹仁成的母亲,今年87岁,并不在“许可范围”内。(新华网  8月26日)

  国有国法,村有村规。为了更好的治理村湾,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很多村子都会制定村规民约,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龙湾村为制止办宴席的风气,制定了村规民约:子女结婚可以办宴席;老人去世可以办宴席;老人在80岁和90岁的时候可以办酒席。在笔者看来,该村的村规民约出发点是好的,也符合当地乡土民情,具有合情性,但却不符合法理。

  被“罚”650元的村民村规具有合情性。为了制止办宴席的风气,当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参照了当地对党员和干部办酒席的规定,是符合本村的乡土民情。老人办寿,符合办酒席要求的住户,必须先向当地村委和社区写申请备案,且有数量规定,可以制止奢靡、攀比的不良风气,净化乡土民风。

  被“罚”650元的村民村规没有法理性。“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意味着章程或规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同时,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特别是罚款。

  关于这笔“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引发出的备受争议的“村规民约”,我认为营造淳朴、良好的乡情民风,引导村民尊重、关爱老人,用合情合理的方式引导村民给老人办寿是关键。一方面,可以从村集体经济中拿出专款拨给村福利院,为老人集体“过生日”,避免相互攀比,又增强老人间的情谊;另一方面,从“文明乡村”的创建出发,提倡子女在平时关爱老人,而不是盲目的攀比,铺张浪费的为老人大操大办“寿宴”,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多陪陪老人”,尤其是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日多陪老人!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