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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超:外伤自我证明也是莫须有

发布时间:2016-09-14 09:46:08来源:SRC-13

  听说过证明“我妈是我妈”,可市民郑师傅却遇上更让他尴尬的证明。受外伤住院已花费3000余元,可要想按照城镇医疗保险报销,他就必须要证明这伤是自己意外造成的……(9月13日《华商报》)

  居民参加了医疗保险,不但是自然疾病可以保险,外伤的治疗费用也应在保险范围内。然而,有些地方对居民的外伤保险做了限制,新闻中的郑师傅就是一例。他不慎撞在玻璃门上,受了严重外伤,花费了3000元,如果能享受医疗报销,则报销80%左右。不过,医保部门称,要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外伤是自己造成。

  外伤自我证明?莫非这又是一起类似“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若真的如此,它也应当被取消。医保部门说出了外伤自我证明的必要性——如果外伤是别人造成的,施害者应当承担一部分医疗赔偿;受伤者再以外伤为由要求医疗报销,政府的医保部门岂不是成了“受害者”?所以,外伤者只有证明是自己造成的,才可以享受医保,没有自我证明,则有骗保的嫌疑,不予保险。

  医保部门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也的确存在外伤者骗保的可能性。但是,诚如法律界人士所言,法律的原则是谁质疑谁举证,医院、社保中心质疑外伤者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应当由他们调查核实,而不是让伤者自己证明。最关键的是,参保居民受了外伤,谁能出具“自己受伤”的证明呢?你让参保单位证明,参保单位见证外伤人员的受伤过程了吗?事实上,参保单位并没有出具这种证明的精力和能力。从这个角度看,外伤自我证明仍是莫须有式的奇葩证明。

  外伤不同于其他自然疾病,的确有第三方施害的可能,也存在骗保的可能性。可是,堵死骗保的漏洞属于职能部门的责任,这个责任让参保居民承担,不合理。显然,医保部门应废除外伤报销自我证明,不打折扣低落实医保政策。当然,为了严度外伤骗保,医保部门也应出台出台细致、高效的措施。比如,对于严重的外伤,医疗机构的医保驻点人员可以认真审查受伤过程,确认伤者是自我造成的,讲解骗保的严重后果。同时,还可以采取鼓励居民举报的制度,预防有人钻医保的空子。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