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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育兵:“禁酒令”生威,还需“朝阳群众”

发布时间:2016-10-02 10:24:51来源:SRC-13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规定,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台公务接待“禁酒”规定。(9月29日《新京报》)

  纵观各地的“禁酒令”,一个显著的特征,是笼子越编越密实:新疆特别指出,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三个“任何”不留缝隙;

  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等省份明确,不分午餐晚餐一律禁酒,防止了乾坤大挪移;安徽提出,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湖南省表示,公务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务接待,也包括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公务接待,《八条规定》要求禁止的饮酒,不仅包括用公款购买的酒水,还包括私人自带的酒水。这些更加细化的规定,堵死了可能出现的疏漏和借口,让违规者找不到“漂亮的外衣”,有助于“禁酒令”扎实地生根。

  在“禁酒令”的笼子越编越密实的同时,还需要强化监督,把敢于伸出笼子的手脚及时斩断。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查处违法“禁酒令”行为的主要部门,主要依靠的是通过财务检查、审计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财务检查、审计确实必要,但是面对“改头换面”的发票,却只能徒叹奈何;明察暗访确实有杀伤力,然而囿于纪检监察机关现实的力量,很容易处于“抓典型”的尴尬。所以,要监督“禁酒令”,还需要“朝阳群众”——把各种公务接待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公务接待首先要提前公示,即接待的人员数量、陪同人员、餐饮标准、餐饮地点、餐饮时间,甚至可以包括准备接待的菜品等这些详细信息,理应在相关网站公示,为群众监督提供方便。凡是没有公示的,或者与公示不符的,即可视为违规行为。公示的越清楚,不仅越便于群众监督,而且公示本身对公务接待就是一种震慑。

  要确保“禁酒令”的落实,还需要加大追责力度。谈话、警告的处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很难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加大对违犯“禁酒令”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不仅指向单位,更直接指向责任人,影响其考核及至升迁,“禁酒令”才会有更大的威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关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