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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昕:“职业打假”理应受到新消法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6-10-20 16:27:06来源:SRC-13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合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不再受新消法保护。(10月17日新华网)

  职业打假行为是消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衍生物,曾是民间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而随着消法中惩罚力度不断加大,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有些“职业打假人”眼红与高额的利润,采取调包的方式欺骗经营者,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把消法当做牟利的工具,而违背了打假的初衷。

  诚然,“职业打假人”有其趋利性,甚至其目的都可能不是真的想“打假”。但他的存在,却着实对商家制造、销售假货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威胁。一个合格的“打假人”,假货辨别能力强,有着极强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并且具备丰富的维权经验,这恰恰是不法商家最害怕的。

  毫无疑问,“职业打假人”如同一个警钟,在其警醒下,商家会有所畏惧,不敢肆意销售假货,自觉提高了法律意识。市场上的假货少了,消费者的权益自然也得到了保护,反之也是这个道理。现如今,消费者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投诉渠道逐渐畅通,维权机制逐渐完善,这里面难道就没有“打假人”功劳吗?没有了“职业打假人”,恐怕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更何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表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职业打假人”只不过是维权消费者中比较突出的罢了。另外,对于部分钻法律空子牟利的“打假人”,实际上,其问题根源在于商家本身。倘若商家不销售假货了,“职业打假人”又有什么利可图呢?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现阶段而言,“打假人”的存在都是对市场起到促进作用,理应受到新消法的保护。等到当整个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成了“稀有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而然也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郑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