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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育兵:废除“二十四条”还要有更多思考

发布时间:2017-02-24 09:17:17来源:SRC-13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原来。其前夫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王锦兰输了官司,是因为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正是因为这个“二十四条”,有许多像王锦兰一样的人,背负上了债务,甚至成为法律上的“老赖”。在她们看来,自己并不知道另一半借钱或举债的事情,如此判决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因此,他们组建群,向全国人大和人在代表建言,废除“二十四条”。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另一半欠下了巨额债务,如今却要自己偿还,这似乎有失公允。但要就此废除“二十四条”,还需要进一步商榷。夫妻关系是什么?就是共同搀扶,共同分享,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在这样的现实之下,不共同承担债务,是很难说得过去的。报道中,就有这样一个事例。在夫妻存续关系期间,妻子炒股赌博,欠下了75万元的借款“人间蒸发”,丈夫实在无力偿还。但问题也由此而来,如果妻子炒股大赚了,那这所得的收益,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只归妻子?答案很明显。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并不公正。

  在倡仪废除“二十四条”者看来,最重要的,在于他们并不知情,他们认为这不公允。当然,夫妻一方举债,理应共同商议,这是最好的。但是否知情,外人确实很难判断。更有一些人,在债务无法还清之时,夫妻商议之后,以离婚等方式逃避债务,这也是客观存在的。最高法“二十四条”的出台,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状况,督促夫妻之间关注共同的财产与债务。退一步来说,即便没有商议,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也是为了家庭生活的更好。像王锦兰一样,为他人举债的,肯定是少数,大多数人恐怕还是投资失败而来的债务。

  自己“被负债”,当然日子不好过,然而想想债权人,他们的日子是不是更难过呢?所以,是否废除“二十四条”,确实需要商榷。这也提醒更多的借债者,在他人举债时,最好是夫妻共同在场,共同签字。这或许是避免纠纷的更好方法。

  稿源:荆楚网

  作者:关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