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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赛】孔繁兴:禁令不行的不能承受之重

发布时间:2017-04-09 15:05:50来源:湖北日报网

  时间一分一秒度过,江苏南通七旬老人黄红珍的生命却在一点一点走到尽头。6天前,患有阿兹海默症的黄红珍,因误服了村里的农药“百草枯”,辗转多家医院无解。在多家医院的医生都表示“无药可救”后,家人们无奈放弃,回到海安县南莫镇沙岗村的家中。     4月8日  澎湃新闻网

  患有阿兹海默症的黄红珍误服了农药“百草枯”,装农药的瓶子和她常喝的六个核桃矮罐包装有些相似。这种除草剂对于人来说是无药可解的死亡之水。死亡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过程漫长而痛苦,亲人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她走向死神而不知所措。

  悲剧的发生固然和丈夫的看护不周有关,那天,黄红珍离开丈夫视线大概五分钟。但平心而论,谁又能如此细致、缜密地想到拖着农用三轮车回家的路途上,威胁生命的因素悄然潜伏?其实最应该追问的是,为什么“百草枯”会出现在农田里。2016年7月1日,百草枯水剂停止在国内销售或使用。如果国家的禁令得到贯彻,黄红珍误服的便可能是一种低毒的农药,至少没有性命之虞。禁令不行,通过此事件让我们感受到其代价的不能承受之重。

  百草枯究竟是从哪儿来的?据当事人亲属了解,这瓶药水是村支书邵茂顷家里卖的,而南莫镇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药水是村里统一卖的。

  简言之,百草枯大概是由村支书在村里统一销售的。那么,百草枯在被禁之后,村支书是否继续贩卖?倘若事实是肯定的,那么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没有认真地学习、执行国家政策,他无疑是失职的。而销售被禁农药的行为更违背了相关法律:《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情节严重的,或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其上游的生产商、批发商等产业链环节也应进行调查,追查其是否违规生产、销售被禁的农药,并且及时清理、销毁禁止生产的农药,处分相关责任人。

  当然不排除另一种可能,这瓶“百草枯”是某位村民在禁令实施之前购买的存货,村支书已经及时清退了被禁农药。如此语境下,农药产业体系中的生产、销售部门是否就没有责任了呢?处理禁用农药比较恰当的做法是,交出库存高毒农药而补偿替代低毒、低残留的新品,对于农民来说在经济上不吃亏,也利于无公害农药的推广。这提示我们,作为农药的生产方、销售方,在国家颁布禁用农药的名单后,应及时撤回、召回被禁的农药,并用其他合格的农药进行置换、补偿。村支书作为村庄统一的销售者,对村里百草枯的使用、存量情况必然较为了解,他有义务也有能力与村民沟通,传递国家农业政策的信息,清理百草枯的遗存,并且作为中间角色与其进货商沟通、协商补偿事宜;而上游的厂商在农药的撤回、更替方面无疑掌握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它们需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地与下游商家联系,提供交换农药的服务。

  国家发布禁用名单的最终影响体现在使用者身上,但不可否认,如何从农民的生产活动中剔除禁用农药,其主动权掌握在生产、销售方手里,农民买农药更多的是看商店里“有什么”。“百草枯”究竟从哪儿来的?它是生命将逝时的沉痛叹息,亦是对从源头贯彻禁令的诉求。禁令不行,高危的因素无法扫除,我们需要从上游部门开始,抵御这不能承受之重。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孔繁兴(同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