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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空抛物关键在于唤醒住户责任感

发布时间:2018-05-21 10:08:48来源:荆楚网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近日,家住万科魅力之城的郑先生反映称,楼下住户因担心高空抛物,遂在正对自家窗户的地方安装了摄像头。这样一来,郑先生担心自己的隐私得不到保障,甚至晚上隔着窗帘,也能看到探头闪烁,令他寝食难安。在注重隐私的时代,一时间,网络上也引起了安装摄像头对治理高空抛物的激烈讨论。

  支持者认为,随着高空抛物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而事故责任人常常很难找到,靠安装小型监控摄像头则可以避免这一盲区;反对者认为,虽然公共区域无隐私可言,但当摄像头直视无碍地盯着自家窗户时,总缺乏一种安全感,尤其私有摄像头的安装,更让人担心隐私泄露。显然,两种选择都不是最理想的方案。因为监控作为应对高空抛物的有效途径,着实能起到固定证据和约束住户行为的作用,所以,摄像头的存在是绝对有必要的。

  难点还是在于对隐私的保护。这要求摄像头应由物业协调统一安装,统一监管,而且安装还要有分寸感,要尽可能地兼顾所有住户的公平和隐私。从这一点来说,报道中住户私自安装摄像头,对准自己认为抛物可能性最大的住户,已经超过了自身行使权利的范围,法律上涉嫌侵犯他人隐私,道义上也不利于邻里关系。必须明确,在小型摄像头日益普遍的今天,在公共领域安装私人摄像头,理应得到相关约束。

  需要思考的是,对于治理高空抛物问题,统一安装摄像头,能否完全平衡“录像”与“隐私”的关系?如果要锁定高空抛物源,摄像头(高空或低空)必然离不开对住户窗户的有效监控,而一旦面向窗户,又或多或少地会侵犯到用户的隐私。虽然统一安装不会像私人安装那样庞杂,但仍然存在隐私泄露的可能。此外,对于不少住户来说,窗户被外部摄像头盯着,本身就缺乏安全感。

  在这里,不妨换个思路治理高空抛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毁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理当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这也是为什么羌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物业及81户业主担责的主要根据。

  虽然“自证清白”有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但对于无法锁定肇事者,又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安抚的问题,由集体承担责任、分散赔偿压力也不失为一种可能。当然,笔者无意讨论该案件的判罚正确与否,而是根据高空抛物取证难问题和现有的法律规定,认为自我监督和自我证明,反而是应对高空抛物问题较为负责的态度。体现在摄像头的安装上,就是居民自发地将私人摄像头安装在自己的私人领地,由原来的“监督别人”变为“监督自己”。

  一来,只针对自家窗户的监控属于私人空间,视频所有权在自身,不会威胁他人隐私,也不会泄露自身隐私;二来,一旦小区内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可以提供相关录像证明清白;三来,这也是一种安全防盗措施。或许有人认为摄像头进入千家万户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大楼越盖越高,一个鸡蛋从中高楼扔下就可能致人死亡时,谁又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当然,这一方案的推进,贵在“全员参与”。因为高空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提供“无责证明”当然好,但如果不能提供,也不能完全确定事故责任方。所以,这既需要社会观念的普遍转变,也需要物业部门的宣传动员,最好能让小区居民都能认清问题的严重性,然后自觉规范自己的一方领地。要知道,监控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对于很多高空坠物问题,比如大人生活懒散,小孩无知好奇,甚至一部分人图方便,钻空子,都会威胁到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培养居民对高空抛物的客观认识,并防微杜渐,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督,已经是不得不提上日程的一件大事。

  来源:荆楚网

  作者:强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