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一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通报指出,白沙县荣邦乡扶贫专干、驻俄朗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俄朗村工作组组长高志利用职务便利,向10名服务对象(其中贫困户3人)借款共计3。2万元,借款期限到期直到组织对其谈话前均未归还。(6月6日 新华网)
扶贫干部,顾名思义,是为帮助人民摆脱贫困状态而任职的干部,是带领人民走向美好幸福生活的“灯塔”和“旗帜”,而如今,却成为了避之唯恐不及的的“恶魔”与“噩梦”。在各种新闻和通报中,我们发现最近一段时间,在全国各地,扶贫领域违纪违规的基层干部被频频曝光、查办,不仅“当官不为民做主”,甚至向贫困群众伸出了脏手。
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人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而如今,这些由人民赋予而来的权力却“变了质”、“失了味”,演变为一些扶贫干部用来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工具”。与落马高官那些动辄几百万的赃款相比,扶贫干部“捞”到的好处自然是有些“小巫见大巫”,但是,这些却是从生存都没有保障的贫困老百姓身上榨取而来的,是用来解“燃眉之急”的“救命钱”,这种雁过拔毛式的贪污腐败显得更加面目可憎。
“你这样公然向贫困户索要钱财,不怕被发现吗?”“不怕,我是乡干部,又是扶贫专干,他们信任我,知道我能帮他们争取到扶贫政策。”高志正是利用自己扶贫干部的身份和群众的信任,肆无忌惮地损害贫困群众利益。这是理想信念的丧失,思想意识的垮塌,当被欲望蒙住双眼,困住脚步,就会一步步越来越临近违法乱纪的深渊。这种行为加重的是贫困人群的负担和压力,降低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动摇的是党的执政之基,事关民心向背。
当前,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法治共识正在全社会凝聚。但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治理贪污腐败不仅要关注侵吞国家资产的“鲸贪”,还应警惕蚕食百姓利益的“微腐败”。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制度及监督管理体系,筑牢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防护墙”;另一方面,要对染指扶贫资金、向群众“吃拿卡要”的贪腐“零容忍”,形成持续震慑,尤其要严惩“雁过拔毛”式贪腐,绝不让一个腐败分子逃脱制裁。
来源:荆楚网
姓名:苏琪
(作者:王舒娴)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