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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气枪入罪标准展现司法智慧

发布时间:2018-12-04 11:25:36来源:荆楚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1月12日出台《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两高有关枪支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作出量刑区分。12月1日,澎湃新闻从浙江高院确认了上述纪要的真实性。有学者撰文褒赞,“浙江省司法机关的这个文件,目前是最先进的,建议全国的法院检察院推广。”

  近年时有发生的因公民贩卖、走私或摆摊仿真枪被拘捕的案件,时有显现。来自内蒙古的老太赵春华在天津摆射击摊案涉枪案等,曾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在公众看来,这些“涉枪案”被指枪支的入罪认定标准过低,当事人差不多都是稀里糊涂地就犯了法。而枪支入罪认定标准过低,很可能使更多人被冤枉,因为实际上这些涉案枪支并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多少甚至任何危害。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然而,在认定是否属于违法以及量刑上存在不小争议,被公众吐槽缺乏法理依据。要求修改枪支入罪认定标准的呼声一直很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两高”批复中,明确了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等。

  “两高”的批复,明显是在给枪支入罪的认定标准纠偏。遗憾的是,该批复弹性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较大,由此导致各地在判决此类案件中判罚不一,出现了差异较大的判决。因为在量罪尺度的把握上可造作的自由量裁空间较大,这需要各地细化并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尺度。而浙江省两院出台的上述“纪要”,不禁令人眼前一亮。

  虽然该“纪要”严格按照枪支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裁量,即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但同时规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条相关规定:(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经鉴定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2)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3)行为人具有涉枪前科的;(4)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并有逃避、对抗调查行为的。

  到目前为止,各地敢于突破“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看似仅有浙江。因此,该“纪要”中的入罪认定标准当然属于“突破”,也是到目前最先进的,难怪有专家对此点赞并建议在全国的法院检察院推广。虽然这仅限于“气枪”,还没有把范围扩展到仿真枪,但这一步迈得足够大,也足够艰难!这就提醒司法机关,在枪支入罪量刑如此重要的问题上,绝不能搞“一刀切”。只有深入调研,尊重客观实际,才能使“假枪”变“真枪”的荒唐减少乃至杜绝,以减少误判,这对构建和谐、文明、法治社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