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让座罚款,道德法律化的道德挫伤
发布时间: 2008-07-04 09: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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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交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据郑州市法制局法规处处长张伟杰介绍,“这是在征求意见期间市民提出的建议,建议人认为这样规定有助于提高郑州人的文明程度。”(《河南商报》7月3日)
将公交车上的让座道德上升为法律,这样的规定的道德或者说“提高文明程度”的用意当然十分明显,也十分可嘉,但是,这样的用意,是否当真有利于道德境界或文明程度的提升?我想,恐怕是相当成问题的。
且不说,这一规定的可操性十分成问题——一辆公交车上,可以和应该给老人、孕妇等让座的乘客,何止一二,究竟应该具体强制谁让座、惩罚谁,难道全部拒绝其乘坐,并施以罚款?单就这种简单将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本身的“合德性”来看,笔者以为,也是得不偿失的,最终势必造成一种道德挫伤。
比如,对道德真诚性的挫伤——矮化真道德,催生伪道德。无疑,属于“礼让”范畴内的公交车上的主动让座,是一种值得赞美的道德行为,但是,这种行为要成为真正的道德,主动自觉基础上的真诚性、诚挚性,不可或缺。有道是:“至诚盛德”、“诚者,性之德也”。否则,失去“至诚”的前提,迫于外力强制下的“道德”,那么必然流于一种娇揉造作的道德表演,最终走向道德的反面,制造非道德、伪道德。
历史上,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可谓不乏其例,如我国古代的“举孝廉”——“孝廉”被作为士子仕进的重要乃至唯一标准,但是这一显得十分高调的道德法律化做法,带来的一种实际道德效果却完全是非道德、反道德的:所谓“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更重要的是,将道德问题简单地法律化,也会对道德自发自主自觉自由的生成、培养机制构成一种挫伤。毋庸置疑,作为人类行为规范的道德,是需要不断引导、提高的,但同样毋庸置疑的是,这样一种引导和提高,是不适宜也不可能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其需要的,只能是一种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内化、自组织性的涵养过程和生成机制。不然,揠苗助长、急于求成的后果,必然是,和谐融洽的道德生长秩序的破坏乃至彻底丧失。由此,不仅“提高文明程度”的美好道德诉求将成为镜花水月,而且社会的道德土壤,也将有走向贫瘠、荒芜之虞。
此外,“法律的道德基础就是权利”——那么,就此而言,将“礼让”这种道德要求法律化、强制化,在不合德的同时,其实也构成了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或者说尊重权利的“道德基础”构成了一种损害,这正如当地市民质疑的:“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我送到相应的站点,没有权利因为我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无论是从哪一方面——维护道德本身的合德性,还是法律的合法性,以及二者良性互动的关系——来看,公交车上拒让座罚款之类思路,笔者以为,都不宜施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贵峰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张贵峰;让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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