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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爱它,还是恨它

发布时间: 2008-08-29 22:15   来源:    进入电子报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在我的记忆中,“人肉”搜索这个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一直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爱它的人,把它当成正义的力量,恨它的人,把它称为暴民的天堂。那么,是爱它,还是恨它?
  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我觉得这个说法比较实在。
  比如说,他们很爱金晶,他们很恨抢她火炬的混蛋。所以他们决定启动“人肉搜索引擎”。
  再比如说,参加抗震救灾的军人很爱他的怀孕的妻子王琢,他们也很爱那位伟大的军人,于是他们给中国创造了一个大海捞针的奇迹!
  不过也有,某些人很爱钱,所以他们当上“赏金猎人”,某人恨某人,所以在网络上造谣“人肉”至对方痛苦不已。
  我觉得,金晶和王琢应该不会起诉这些“网络暴民”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权;倒是萨科奇先生和“藏独”分子的比较肉痛。
  在我们认识金晶之前,“人肉搜索”这个东西基本上没多少正面评价,连管个“虐猫”的女人也被指责为侵犯隐私;经常被一大批一有识之士、JY学者斥责为暴民行为。比如说某大电视台的社会调查节目就给“铜须门”事件的“人肉”们定义为“网络暴民”。不过我想不通的是,该节目还给很黑很暴力,天天打架杀人抢镖车某游戏唱了赞歌。
  火炬过巴黎之后情况有了一些好转,抗震救灾中网友们的表现更让被它割得肉痛的有识之士、JY学者们沉寂了一段时间。
  要把“人肉搜索”这个问题说清楚,要托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法的福了。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舆论监督的范畴。“人肉搜索”的出现,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的必然,它是民意发泄、表达、诉求的必然。它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社会道德体系为依托,去做它应该做的事情。
  在现象上,我们也看到了它正面的道德审判力量。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道德观对地震期间“辽宁女”对灾区人民如此恶毒的诅咒,对打不成游戏如此的在意,对全民哀悼如此刻骨的痛恨也豪不在意的话,那我们谈何抗震救灾精神,谈何大爱无疆。不仅是道德的审判,有时它还起到了法律意义上通缉令的作用。8月初,济南市中公安分局为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征集破案线索,在网上公布嫌疑人视频资料,发动“人肉搜索”,征集破案线索。
  但我们也看到了有些网民,总是以为自己代表正义,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动不动提起道德和法律大棒指指点点。这些人让我想起了傲慢而有道德优越感的西方人,他们也喜欢提起“民主自由人权”牌大棒,所以我也非常的恶心。甚至于,某些思想估计BT到一定程度的伪君子和小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造谣、诬陷、栽赃、陷害,搞得人家身心俱疲甚至家破人亡,这些人,用禽兽来形容已经侮辱了禽兽。
  那么通过现象看本质,是什么?那就是“人肉搜索”本质上属于社会舆论监督,属于民主政治的一个范畴;在面上,在主流上是有其进步意义的,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而在点上,在非主流上,当然存在一些缺陷甚至是法律的盲点,是需要去关注去弥补,或用法律去规范的。
  所以,“人肉搜索”这一事物,要区分开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人肉搜索”本身并无原罪,不能因为出现了一些变异、一些枝节性问题而将它简单归类,人为的一刀切,一棍子打死。
  我觉得,那些建议人应该都是深具马克思主义哲学功底和理论修养的。所以我从好的反面来揣测他们的用意,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反对网络暴力。
  爱“人肉搜索”的人,除了那些以伤害别人制造快感的BT,以此谋生的“赏金猎人”,还有哪些人?是中国社会的草根群体,是那些对国家和民族有者巨大的热爱的青年一代,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精神的个人集合,有冤屈、诉求需要发泄的民众群体。
  恨“人肉搜索”的人,除了那些受伤害的一般公民,惶惶不可终日的犯罪分子,还有哪些人?我认为,应该还有一手炮制“华南虎”的公仆们、开“宝马”撞人逃跑的无良富人们、为中国网络贡献出“俯卧撑”这一经典的始作俑者、拆不掉“史上最牛钉子户”房子的地产商们,流氓外教们。
  谁喜欢,谁需要社会舆论监督,谁不喜欢,谁痛恨社会舆论监督?
  于是我想起了当年沈阳著名的“撞了白撞”的政策,当时貌似也是以规范交通行为的名义。可全国人民都心知肚明。我唯一搞不太清楚那让平民群众不满,让私家车主拍手的东东,到底是在腐败窝案之前还是之后弄出来的,真的记不太清楚。
  既得利益阶层绑架法律和政府的事情,也不是没有过先例。
  这次的提案有点特别,因为是以保护个人隐私、反对网络暴力的民主的民意。
  民主是先进事物,不过它的最高层次的涵义,在西方形成的共识,就是“多数人的暴力”。 舆论监督是作为“第四权利”而存在。西方社会实行舆论监督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精神是,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不得主张隐私权。
  西方那些东东是不能全盘接受,但也不能全盘否定的。该学的还是要学。他们喜欢挥舞那些大棒,我们该怎么做还怎么做;同样的,有的网络BT也喜欢挥舞一些大棒,但我们难道就把社会舆论监督一棍子打死。
  至少我认为,大多数所谓暴民所代表的,应该是多数群体,至少他们很少会代表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中国以前国情就是不能相信多数人的暴力,而现在,要推进的则是实现多数人暴力的正确性,而不是探讨这个多数人暴力的本身。
  “人肉搜索”应当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一个原则应该是:不反对“人肉搜索”本身,而应该反对“人肉搜索”中批上道德外衣的各种侵害行为,同时认定“人肉搜索”不具有“最终裁决权”。就如同《反垄断法》第55条,反对的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反对那些“合法”的知识产权。
  而对“人肉搜索”的种侵害的认定,也是一个问题。在当前,司法资源由谁所掌握、所调动,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如果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对“人肉搜索”的立法变成了堵塞民意的塞子、打击监督者的武器、某些人的护身符,那么会变成怎样?不能“人肉搜索”的平民群体,又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有关立法不如缓行。是否可以先出台针对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之外的平民阶层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或者在认定时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人肉搜索”,爱它,还是恨它,这是个问题。爱它,就请维护它的尊严和洁净,不要偏听偏信,不要唯利是图,不要动不动就热血上头。那些为了自己私欲的肆意妄为者,是在对国家和民族犯罪。恨它?其实早在明代,东林党领袖顾宪成就提出了:“天下之是非,自当听之天下”。身正不怕影子斜,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稿源:荆楚网
  作者:应瑜生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应瑜生;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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