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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晏铭:“三令五申”不能遏制非法买耕地

发布时间: 2008-09-07 10:52   来源:    进入电子报

  记者近日在安徽省凤台县部分乡镇采访时发现,一些乡村干部假借新农村建设之名,以每亩不足2万元的超低价强迫农民出卖耕地……村民李士杰说,他因家里土地被违法侵占,无法耕种,一怒之下到建房者家中砸了几个盘子,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结果被派出所拘留了10天。他说:“乡政府砸了我全家饭碗没人管,我砸了几个盘子就被拘留,怎么也想不通。” (9月2日新华网)
  截止到2000年,我国大江南北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耕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基本对象和范围。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中的基石,决不能动摇。
  去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定性为物权后更加强有力地保护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凭借于物权的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可对抗一般人,而且还具备对抗发包人的权利,可对抗所有不正当的干预。
  但在凤台县部分乡镇却是法律形同虚设:
  近日,记者在凤台县钱庙乡钱庙村看到,这里道路两旁成片的良田上,一幢幢上下两层的房屋拔地而起。公示牌介绍,这是凤台县批准的新农村建设的一个试点项目,总占地面积300多亩。村民告诉记者,这些建设用地都未经审批。2006年以来,村党支部书记刘利等人打着新农村建设旗号,从群众手中按照19800元每亩强行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谁不卖地就要挨打。(详见9月3日新京报)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保护曾进行了强有力的保障:“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健全了物权的保护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只有对上述侵害农民承包的土地权利发生后,径直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一把手”的责任,让其为“强迫农民出卖耕地”、 “签了30年承包合同的土地农民们说没就没了”承担行政、刑事双重法律责任,让其付出今生难以再挽回“官位”、“待遇”的真正代价,直至砸掉其饭碗。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遏制住时有发生的侵害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否则,仅靠不具任何威慑力的“三令五申”来制止侵害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虽不一定是白搭,那也不免是“雷声大,雨点小”。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个人没有资格买卖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才能变为建设用地是人所共知,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凤台县部分乡镇假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强迫农民出卖耕地”等是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一个“乡政府敢砸全家人的饭碗”,据情、依法——相关权威机关又有什么理由不能砸掉乡政府“一把手”的饭碗呢?
  难道“良田上盖起双层房屋、占地面积300多亩”还未构成成“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吗?!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晏铭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黄晏铭;耕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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