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安徽省凤台县部分乡镇采访时发现,一些乡村干部假借新农村建设之名,以每亩不足2万元的超低价强迫农民出卖耕地,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和其他建设,一些失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生活保障。(9月2日新华网)
《物权法》明确保护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那么,我国农民凭借如此强大的法律公器,有些农民们对土地的合法权利为什么就是得不到实实在在的有效保护呢?
对此,笔者有如下三点看法:
其一、大量事例证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就是很多地方政府的提款机”,从其中很大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以及包括相关税费在内的土地收入等来看,这些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暴利效应”更是一股强迫农民出卖耕地的强大的原始动力。
其二、虽说关于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保护进行了强有力的保障:“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健全了物权的保护制度。
但是,在现实当中不能说法律形同虚设,可在实际当中别说因“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承担了刑事责任,恐怕就是连因为侵害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而承担了硬邦邦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案例在全国也找不出几起!
其三、我国的一些“精英人物”长期利用其拥有的话语权,因特殊的地位赋予了其特殊的象征性权力,“精英”们一直和“渴求土地”、“吞并土地”者们保持着“共同语言”,而在现实当中和迄今为止,农民层面中尚缺乏和几乎没有真正的利益代言人。
在此情况下,任何不顾法律侵害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借口和理由便可随时出笼,阻挡农民对自己的权益、利益主张更可随时、随地地得到有效控制,“当地政府部门曲意维护,压制和打击报复上访村民,导致侵害农民土地事件愈演愈烈”,从“乡政府砸了我全家饭碗没人管,我砸了几个盘子就被拘留”就可得到明证。
上述三点,便是农民“签了30年承包合同的土地说没就没”的主要原因,也更是强迫农民出卖耕地的缘由。
在经济步伐日趋加快的如今,各行各业砌起的保护自身权益的“青砖围墙”已是“牢不可破”,而唯独维护农民的耕地权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篱笆”编织的蔽障物任人宰割、蚕食,屡见不鲜的“强迫农民出卖耕地”就是很好的例证。
接下来,凤台县部分乡镇 “良田上盖起双层房屋、占地面积300多亩”将该当何罪?对此,我们将试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晏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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