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每一个办案干警,拿到判决书后都要认真审查,对文字上的失误也不能放过。检察院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将汇总情况通报相关法院,要求整改,以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8月底,一位检察官发现,绵阳北部某法院的1份约2000字的民事判决书,错别字、漏字竟达10处,还有3处把原、被告都搞反了。(《成都商报》9月17日)
就好比医生写病历,既然是为了让病人按图索骥的买药治病,当然要字迹清楚无误才行,否则的话,假如病历上都错误连篇,甚至治感冒的药写成治拉肚的药的话,拖延患者病情,产生不可预期的副作用不说,更是医生工作的严重失职。同样道理,作为一份不仅关系到原告的利益,更事关被告的权益和命运的法律文书,检察院的判决书,当然是兹事体大,其重要性更是无论如何强调也并不为过。从这个角度来看,判决书的写作当然应该高标准、严要求,行文谨慎无误,确保语句通顺,不产生歧义,更应成为对检察官素质的基本要求。
然而,当绵阳某法院1份仅2000字的民事判决书,错漏之处竟然多达15次之多,甚至连原、被告都被搞反时,如此低级错误,当然无法宽恕和原谅。事实上,这样一份堪称错误百出的判决书,除了暴露出判决书起草者的业务素质和水平的低下外,更暴露出相关人员责任意识的缺失。按照相关规定,一份判决书的出炉,不仅要经过起草者,每一个办案干警,拿到判决书后都要认真审查,检察院每月更需进行一次汇总,并进行整改以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假如办案干警们都认真履职的审查相关判决书的话,假如每月的汇总与整改工作真的得到到位执行的话,“原告成被告”的荒唐判决书当然不可能堂而皇之的面世。
基于上述视点,2000字15处错漏、“原告成被告”的“判决书”,显然不能仅仅用粗心大意或是一时疏忽来搪塞。错误百出的“判决书”究竟出自谁人之手?有有哪些人员过目?当然有必要调查清楚并追究责任。假如起草者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当然不应让其继续滥竽充数;假如相关人员存在失职行为,也需追究其责任。只有素质到位、责任明晰了,检察院判决书的“权威性”才不会因为“原告成被告”的低级错误而被打上折扣。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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