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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容许土地流转的“两大”深远意义

发布时间: 2008-10-20 08:11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媒体今日授权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该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文件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新网10月19日)
  这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又一次“突破性”的关于农村土地的改革。相比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土地改革,在人们心中或许不再是那么“石破天惊”,但是,放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背景之下,意义可谓非常深远。
  笔者认为最为明显的有两大深远意义:
  第一是改革,也就是突破和进步,发展了市场经济。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意味着国家赋予农民对土地更多的自主权和经营权,让农民知道,自己的土地可以经营,可以是商品,自主地在市场上交流和买卖。这对农民来说,真正感觉到是自己是土地的主人。中国关于农民的土地政策,历经几十年的探索,发展到今天,发展得非常不容易,体现了改革开放的艰难和困境,但令人可喜的是中央在艰难中探索出了经验,认定了发展的道路。在土地这个涉及国家核心的领域引入了市场经济的法则,必将促进经济的大飞跃大发展。
  第二是坚持,坚持社会主义。文件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是中央对原有土地政策的坚持和保留。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实现农民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这是对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政策的巩固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特别是文件中提到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两个不得改变”,可以说本质上规定了土地流转的方向和性质,保证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同以前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地主拥有土地的性质从本质上区别开来。
  邓小平先生在多年前就指出,社会主义可以有市场,资本主义可以有计划。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对于邓小平的这一“突破性”认识,我们这些年只在经济体制的框架内,在众多企业和商业活动中贯彻落实。在农民土地问题上还是谨慎行事。这次,中央坚持集体土地性质,容许自由经营和流转,笔者认为这是对邓小平关于市场和计划两种经济手段在土地政策领域中具体和延伸的应用。这点,既符合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性质,也促进了经济发展,激活了土地和农民的积极性,很好的实现了市场和计划两者经济手段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与土地政策上的嫁接。一举多得,意义深远。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宁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李宁;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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