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12月26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苗元礼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苗元礼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12月27日新华网)
上诉,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免受错误判决的一项重要权利。尤其刑事上诉,捍卫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自然就更加让人珍惜。贪官也有上诉的权力,对这一点我毫无质疑。但是,看到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消息后,我的内心却升起了一股难以名状的感觉。
据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苗元礼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涉嫌利用分管煤炭、地矿、教育、旅游之便,多次单独或通过他人非法索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11万余元、美元4万元、欧元3000元。其中,非法收受私营煤矿矿主财物共计398。5万元、美元4万元、欧元3000元;为私营煤矿主缓交、减免资源价款人民币3139万元,拨付维检费405万元,违法保留煤矿10座。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对法庭本已宽大的的判决,苗元礼居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真是厚颜无耻,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啊!
然而,冷静下来以后,往深层次里去思考一下:苗元礼作为一个副市长、官至副厅、拟提正厅的人,难道他不知道自己所犯罪行之严重程度吗?可他明知自己罪不可赦,又何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呢?其“诉”又从何而来呢?
因为报道中未言及其上诉理由,想来想去,我们不妨为苗元礼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理由试作一个猜想。
其一,我的行为不是受贿,而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我给他们用权办事,也是很“辛苦”,接受他们的“辛苦费”是情理之中的事,尽管多了一点,但“有错无罪”,干嘛要判我14年,我不服?
其二,我的行为是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时下的社会风气就是这样,没权的拼命想捞权,掌了权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我苗元礼是捞了不少,但别人也在捞吗,说不定比我捞得还要多,只不过人家的作案手段比我隐蔽,没有被发觉,我是不幸撞到了枪口上才栽了嘛。就凭这你们就判我14年,我不服?
其三,我作为党外干部,在临汾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曾经立下汗马功劳,否则也不能公示拟提我为正厅级干部,难道就不能功过相抵,不判或少判我几年徒刑?搞一个假释也行吗,为什么对我下手这么狠呢?我不服,我要上诉。
笔者不是苗元礼,也没有给他当过秘书,所以,这里只是根据社会现实作一些推测。上诉是一种权利,不上诉是一种自由。然而,常言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法律,有一个“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
因此断定,苗元礼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去上诉,但不论他的理由多么“充分”,也不会有“好果子”吃,因为他的“罪恶”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苗元礼来说,也决不会有“例外”。
稿源:荆楚网
作者:林伟(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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