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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为何为“霸王条款”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 2010-04-23 15:3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备受各地消协和消费者诟病的“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潜规则,可能在武汉“合法化”。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4月22日《长江日报》)
  看到这条新闻,笔者突然想起个笑话。
  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去一家饭店。孩子刚刚会说话,进门就吵吵着要喝奶。老板出来,介绍本店各种奶饮料。这位母亲均不为所动,点完自己要吃的东西,敞开怀,露出乳房,就要给孩子喂奶。这时候,服务员走过来,厉声制止:女士,我们饭店严禁自带饮品。

  其实,这类的事情就好比是“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商家出来劫道敛财,是其本性所致。没想到的是,这劫道的人手里竟然攥着公文,嘴里还吆喝着,我劫道是有规定的。
  殊不知,这个颁布“公文”的消协也不是什么公家。充其量,不过是侯府里的奴才,好歹有主子给口饭吃罢了。
  现在,我们来看看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说实话,虽然这一机构在全国上下出现20多年了。不过,笔者还是有个疑问:这消协是个什么玩意?
  按理说,他该是国家机构,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可是消费者要维权有司法渠道、有工商部门,为什么要建立个消协?有人说了,这些机构还不够。笔者要问了,是不够呢,还是尸位素餐?我看大家都相信后者。再者说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准确定位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发展方向。
  要知道,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作为协会组织,哪该有政府机构的性质?本应是个社会机构才是,而且,从字面上了解,应该是为消费者权利服务的社会机构才是。
  这样一个机构,有司法权吗?有立法权吗?制定的这个《经营规范》,我看除了吓唬吓唬老百姓,在法学上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可武汉的消协俨然是一幅政府部门的派头,俨然是“商家协会”保护商家利益的派头,来剥夺老百姓的利益。
  哎,难怪有人慨叹:如果政府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能,消协这类的机构就应当撤销。更何况是武汉消协这样的维护商家利益,危害百姓权益的消协,更应该撤销。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韩建平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韩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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