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知名爆料人、网友“周筱赟”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山东商报》7月31日)
“吃空饷”的现象,公众早已领教过多次了,对于一些部门官员“吃空饷”,更见怪不怪了。如今,“吃空饷”已开始有升级版本,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来给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而安置人员多为担任职务的公务员,像广播电台台长、文体局副书记等。
尽管对媒体的公开曝光,当地政府强势回应,此举有政策依据,但在笔者看来,纯属扯淡。国家对缓刑期满公务员公职处罚,早已有了法律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显然,被认定为有刑事犯罪的行为的就不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条件,理应被开除公职。倘若是企、事业单位,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意味着,不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实施的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处刑罚——不论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还是被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因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又宣告缓刑的公职人员正呈越来越多的态势。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获缓刑的共占69.7%。以涉及矿难的职务犯罪为例,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此类渎职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缓刑107人,两项人数在已判决人数中占95.6%。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职务犯罪案件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的问题。如果像江苏盐城市阜宁县那样,让缓刑官员都来“吃空饷”,我国将近七成左右被判缓刑的公务员会保留公职,这不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也难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际上,对于公务员犯罪刑满后能否继续当公务员,社会各界包括网友们意见分歧很大。有人认为他们已经接受了刑罚,并且已改过自新,就应当给他们“重生”的机会,不能因为一次失足而终生翻不了身。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从情理上讲,无论官员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属于“该作为而不作为”以及“不该作为而乱作为”,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危害程度都一样严重,都是官员不恪守职责任、正确行使职权的表征。所以,不管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被判缓刑刑满的官员,不能抱有任何“同情”心,只能按照现行法律,一律开除公职。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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