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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柔软的行政处罚关不上银行“泄密门”

发布时间: 2012-08-16 08:0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江苏银行将3.2万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违规提供给凭借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让后者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的情况下,查询了3.2万客户的信用报告,属于明显违规行为。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已经责令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对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将依法给予江苏银行行政处罚。(《新华网》8月14日)
  按照现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而宜信是小微综合性服务企业,不属于个人信用信息提供对象。
  可是,江苏银行冒天下之大不韪,擅自将3.2万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出去,现经媒体曝光后已成为全国性的公共事件。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很可能银行与客户间,有着密切的利益输送。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宜信公司雇佣了月薪在1500元左右的员工进行业务推广,而员工听公司部门经理讲,这些客户的号码都是从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花钱买来的。
  尽管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宜信方面的正面回应,但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起银行“泄密门”事件,进行深入探究一番。从法律的视角来看,银行卡号、个人信用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而“泄密”,相关人员无疑已违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法律侵权。明码标价、公开兜售或者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不仅会给他们及家庭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也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更为严重的是,也会给被害人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显然,这已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如何处罚,我国的刑法,规定的明明白白。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款,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年10月16日,两高共同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公布实施。这为打击非法获取、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重型武器。
  然而,尽管刑法修改案已实施三年多了,但是,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几乎没有实践过,包括金融、电信、教育和医疗等单位和部门的信息泄露事件。法律制订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如果仅仅有了法律,人们却不去认真执行,那又怎么去遵守它呢?
  现在的问题是,面对震惊全国的银行“泄密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竞然做出了整改和行政处罚“罚酒三杯式”的惩罚,而行政处罚执行不执行还有待观察。可以预见的是,这样软绵绵的处罚,银行“泄密门”永远难以关闭。所以,笔者觉得,国家层面有必要以江苏银行“泄密门”为契机,作为一个法律活标本,用刑法伺候,这不仅能激活现有法律,更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对购买信息者,给予严惩不贷。有需求就能市场,只有想办法来阻断购买者的冲动,就能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可是,现行法律中对如何惩处购买者存在着法律真空。显然,惟有打上法律的补丁,才能让购买者不敢轻举妄动。
  来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班跃伟)
关键词: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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