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京报》8月16日)
长期以来,假冒伪劣、掺假使假、降低生产标准等质量安全失信行为,屡屡出现,既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同时企业的形象也遭受严重受损,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构筑药品安全质量信用体系已变得迫在眉睫。
基于此,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纵观《规定》有许多亮点值得期待:一是覆盖面广。列出了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证件等“黑名单”的八种情形;三是处罚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将被列入“黑名单”。三是透明度高。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的“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还将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尽管国家出台的这项公共政策,很及时,也符合民意,但笔者发现,国家层面所提及的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公众并不陌生。因为,早在2009年10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三年多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机制做保障,从而使这项制度沦为一纸空文。现在,国家层面再次将“黑名单”制度移植到药品领域,由于没有明晰的配套机制出台,不仅会造成约束乏力,而且还会有可能再次浪费政策资源。
所以,笔者觉得,要想让药品“黑名单”成为一剂猛药,必须架构配套措施。首先,要让消费者成为药品监督的主力军。药品安全领域包罗万象,靠药检部门当然会力不从心,必须形成公众与官方互动,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企业是否诚信,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政府应尽最大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举报问题产品企业的绿色通道,还应组织消费者为企业打分。
再者,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核”驱动,来调动监管者主观能动性。对于监管人员的处罚,《规定》中指出,监管人员违反该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过,这种弱软的行政处罚,从以往经验来看,难以让监管者“谋其政”,惟有动用刑罚伺候,诸如用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来惩罚监管失职人员,才能让药品安全步入良性轨道。
最后,还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主管部门内部消化。由于大部分药企是当地纳税大户,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职能部门在公布“黑名单”时,很可能会人为过滤,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通报制度,何时公布,何地公开,起码要由省一级部门统一操作与实施。
总而言之,我们只有做到多管齐奏,实施配套措施联动机制,才能让药品“黑名单”制度,成为一剂猛药,治愈药品安全领域的顽疾,行业自律的效果才能真正显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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