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再给予实际报销50%以上,而且,对医疗费用实行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要越高。(《人民日报》9月6日)
随着“大病险报销不低于50%,以及重特大疾病将补偿90%”惠民医保公共政策的隆重面世,舆论一片激赏与赞颂。有论者认为,大病险是我国自建立医保制度以来最重大的突破,有了它,2012年可称为“福利中国元年”;也有人认为,医疗保障的“特事特办”,看起来仅是一个政策调整,是一小步,但让公共医疗阔步前进了一大步。
尽管这项公共政策,是近年来罕见的没有任何反对与质疑声音的制度安排,但在听取赞扬声的同时,仍该对大病医保新政多些理性思考,毕竟《指导意见》是个大致框架,具体到地方,还面临一些亟待破解的问题。笔者觉得,应在既有大病医保新政安排基础上,再加载“三重保险”,从而使大病险走得更远,公众得到更大的实惠。
首先,大病险要对异地就医加一道“保险”。《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病医保以地方为主。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考虑异地就医问题。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患者,由于县乡一级医疗水平和医疗资源有限,大都在省市一级医院就医,甚至很多患者不得不进行跨省就医。显然,在发挥地方主动性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到大病险的参保人流动性,还应在异地报销比例实现大的突破。特别是新农合,各地异地报销比例大都不超过30%,今后倘若在大病险方面,不能大幅度提高报销比例,这项公共政策就难免会大打折扣。
其次,大病险应将罕见病加载进来。从目前大病险包涵的病种来看,并未把罕见病纳入其中,比如,头发眉毛雪白的“月亮孩子”(白化病)、轻轻一碰就出血的 “血友病”等。这些病不但时常会被误诊和误治,而且让许多患者只能望“病”兴叹。目前,我国现阶段罕见病患者已超过1000万人。现实的情况可能是,由于罕见病患者人数少,发病率低,所以,大病险才把罕见病排除在外。可是,多数罕见病种,甚至比大病对个人和家庭的打击更大,花费更多,倘若以医疗花钱的额度来匡算,或者以公民的灾难性医疗支出为底线,罕见病完全应该纳入大病补充医保的范畴。
更为重要的是,大病险还需公共财政兜底。从资金来源讲,大病险来自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然后,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拿出1%左右的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由于大病险是商业保险,通过市场运作来实现居民报销,尽管在理论上具备了很高的保障水平,但商业保险机构必定有成本考量,这就有可能造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金来源不足,理赔不及时,甚至难以兑现。鉴于此,大病险在资金筹集上,必须依靠公共财政责无旁贷地来兜底,从而让大病险更加保险。经测算,如果按即将在全国推行的“太仓模式”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全国每年需要六百亿元的财政支出,在全国各地财政收入日益丰硕的当下,拿出这些钱,并没多大难度系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