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挥霍”入罪,不如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解释,将恶性的数额巨大的公款挥霍,直接定为贪污犯罪。杜绝公款挥霍,必须依赖公众监督机制、财政预算决算制度,以及剥离行政权对经济行为的肆意干涉。
最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认为“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11月22日《工人日报》)
“挥霍浪费入罪”的建议,自然让人想起当年一句老话“贪污和浪费都是极大的犯罪”。时移势易,在当年“一大二公”语境中的“浪费”,与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无论法治内容、社会认同、产权制度都有天壤之别。挥霍浪费入罪,能遏制公款招待的社会溃疡吗?
其实,赵林中代表提出这个立法建议,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他本人就是大型上市国企的负责人,按其自述,“我本身既是这种风气的受害者,同时又无奈地成为这种风气的助长者———经常地请吃和接受吃请。”可能从第三方眼中,他本身就构成“挥霍浪费罪”。但从他的立法建议中,人们似乎不但没看到这个“挥霍者”的快乐,反而体会到了他的无奈。
十几年前,新闻媒体曾严厉抨击公款招待为“酒精考验”;到如今,有些媒体正面报道领导者抱病参加酒宴,争取客商投资、上级拨款,这说明什么?可以说,一方面,社会舆论已经对此麻木甚至逐步认可;另一方面,挥霍性的公款招待,成为当事人不能左右的官场亚文化。当然,个中原因,是一些公权机关还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而这些公权机关自身尚处在现代行政理念的形成阶段,其行政行为往往还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关系上。出于主动或被动,应酬成为一些官员不能少的“工作”。
可见,也许正是现行的权力运行机制的种种弊端,造成了公款挥霍的必然。所以,“挥霍者”之一的赵林中,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这说明公款招待不得人心,已经受到制度“受益者”的否定。
“挥霍浪费罪”有无入罪的可能呢?从操作性的层面说,此案犯罪主体应限制在国家公务人员;“挥霍浪费”应限定为以恶性占有国家财产性为目的的“挥霍性消费”,区别于一般的公款消费。如此一来,所谓“挥霍浪费罪”更像是贪污罪的一种犯罪形式。目前司法实践中,贪污罪一般只制裁直接把公家的钱揣进自己的腰包,而很少制裁把公家的钱变成小集团、甚至个别领导的享受。
比如,被舆论一致叫好的所谓“公款吃喝算贪污案”,浙江舟山某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近两年时间,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动用44万元公款,最终被定为贪污罪,获有期徒刑11年。但据法官事后澄清:案子的真实情况和媒体报道不大一样;公款吃喝并不是法院认定贪污罪的原因,只是其交代的贪污赃款的去向。(11月16日《法制日报》)在这种法治语境之下,与其“挥霍”入罪,不如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解释,将恶性的数额巨大的公款挥霍,直接定为贪污犯罪。
从根本上说,杜绝公款挥霍,必须依赖公众监督机制、财政预算决算制度,以及剥离行政权对经济行为的肆意干涉……这不是一个刑法法条可以解决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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