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9日,檀先生和几个同事聚餐喝酒,之后檀先生喊了辆出租车送醉酒的朱姓同事回家,车开到朱家的巷口时,车子进不去。姓朱的同事就下车自己走了回去。但次日早上,朱被发现冻死在家门口。南京市浦口法院一审判决檀先生承担20%的责任,赔付死者家属10.6万余元。(《扬子晚报》12月19日
此案舆论反应强烈,甚至有人调侃道:“好人苦不苦,扶个老太四万五;好人累不累,送个朋友赔十万。宁添一座坟也不帮一个人!这是南京法官教我们做人的原则。”法院判决檀先生负责任的理由是,“檀作为护送人员,在明知朱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导致朱的死亡,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以为这个判决未免不近人情,也不适当地扩大了普通人间的救助义务,这种“扩张”非但无助于弘扬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更是南辕北辙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戒备与不信任。从法律上说,共同参加一项活动,朋友之间形成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的合伙关系,但成员之间互助义务应该是合理范围之内,这些责任不同于旅行社对于顾客的安全照顾责任,更不同于监护人责任。就本案而言,朱先生不胜酒力,檀先生送其至朱家巷口,虽然最妥帖的做法是送其进屋内,但普通朋友之间,仅仅是在会餐的情况之下,并且檀先生没有先行过错比如灌酒、殴打,而朱先生也不是特殊人群比如精神病患者、明显患有心脏疾病,个人以为檀先生已经做到 “仁至义尽”。
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再判决檀先生未尽义务,未免有“道德法官”之嫌。法官对于此类案件,不仅应求诸精深法理和伦理,更应以法律人之“自由良心”体会世风民情,使判决既合于法理,又为公众所接受。
另一方面,近年来的“网络法庭”也在兴起,这固然是公众行使了对司法的监督权,却也助长了法律的民粹主义,这是有误导的——似乎那些与公众希望相左的“雷人判决”,总有不可告人的“猫腻”,进而质疑司法专业化的法治之路。我们必须有这样的法治共识:很多案件本身有极大的争议性,并不是只有唯一的标准化的“正确答案”,应当允许法官做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走行政化的道路,用官僚科层间的监督审核,代替法官的“自由心证”,因为这有悖于司法独立的精神。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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