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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传递的信号

发布时间: 2010-01-19 17:2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锒铛入狱的律师不时出现;可是,被犯罪嫌疑人举报,沦为阶下囚的律师却并不常见。重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就出现了这样的案件。北京一位律师因为涉嫌伪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对这样的判决有些人击节赞赏;有些人垂头丧气。一些学者组织“学术研讨会”,制作学术研讨会纪要,论证重庆江北区法院判决不当。个别学者发表文章,认为重庆的这种做法,“让司法在中国再次蒙羞”。
  这样一场轰轰烈烈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必然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法学界有识之士讨论这一案件,并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专业性的意见,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但在热闹的背后,也有一些现象令人感到担忧。一些学者在发表意见的时候,似乎有些词不达意,在为被告人辩护的时候,似乎忘记了法律的基本常识。譬如,一位学者发表文章,认为“教唆”被告人作伪证,属于“犯意阶段”,犯罪“行为”尚未实施,“通谋”“要”盗窃,但未实施盗窃行为,“法律上不认为构成犯罪”。这显然是把“行为犯”和“结果犯”混为一谈。这样的观点虽然不会迷惑法学专业人士,但是,却容易让普通民众产生误解。
  当然,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每个公民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只要努力营造平等交流的气氛,不断拓展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在各种观点的碰撞中,就一定能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
  现在,重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尚未尘埃落定,社会各界传递的信号足以说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固然重要,但是,采用合法的方式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为重要。如果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缺乏透明度,那么,各种势力就会相互博弈,各种奇怪的谣言就会飞满天。
  因此,笔者建议重庆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将所有的开庭资料整理出来,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播放。这样做既可以震慑犯罪分子,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同时又可以澄清事实真相,让公众认清一些人的嘴脸。
  在学术界关于是否应该庭审直播曾经产生过小小的争论。一些学者反对庭审直播,认为这样会影响法官审理案件。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庭审直播不是把摄像机的镜头对准诉讼参加人的脸庞,而是在不影响法庭审判的情况下,记录下每个人的一举一动。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虽然情节严重,但是,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存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所以,进行现场直播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
  笔者从来都不怀疑公众的智力,也从来都不敢高估学者的智商。面对这样一个社会关系复杂、被告人众多的法律案件,相信司法机关不敢有丝毫的懈怠。这个案件的审理,应该为社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中国的法律不是任意揉搓的面团,即使法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面对一些人的丑恶表演,法律也应该展现出自己的威严。
  一些学者主张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引入陪审团制度,让公众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对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现场直播,亿万观众犹如亲临现场,虽然不能对案件性质作出司法判断,但是,他们一定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对诉讼参加人的所作所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件,对所有律师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们可以通过这个案件,评估自己执业的风险,从而绕过法律的激流险滩。立法机关可以仔细研究这一案件,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不足,从而更好地完善诉讼规则,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公众可以分析当事人的诉讼技巧,从中发现律师的价值所在,深切地体会实现正义的艰难。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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