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1日召开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理论研讨会,邀请海内外一些法律专家、文化学者和新闻媒体朋友共同就“多元社会新闻传播的法律问题”展开思想的交流。与会代表在贵宾休息室自由闲谈的时候,引出了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本地的一个记者朋友谈到了重庆市公安局长关于“双起”的话题,由于在座的都是中国新闻界和法学界的知名人士,我害怕这个问题引起争论,特意淡化这个问题的“敏感度”,认为这是公安系统内部的一个讲话,所以,应当放在特定的语境中进行分析。我打个比方,如果湖北省有关领导在湖北省政法系统发表工作讲话,可能与面对社会各界发表的讲话不一样,这和朋友们在客厅里的讲话,与公开场所的讲话不一样是一个道理。在座的记者朋友比较多,所以,参加此次会议的湖北法学会的负责人立即纠正,认为湖北省有关领导不可能发表这样的讲话。这种朋友之间休息室谈天所引发的问题,并没有成为当天大会的主题。但是,与会领导的谨小慎微,还是令人感到有些脊背发凉。会议结束之后,我专程到网络上查阅有关信息,正如预料的那样,某些新闻媒体专门发表评论文章,对重庆市公安局长的讲话给予猛烈的抨击。
假如新闻媒体报道属实,那么,此次引起社会公众广泛议论的讲话,是重庆市公安局长于2010年10月16日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第22次会议上发表的关于“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的讲话。讲话的内容是,“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这种推心置腹的讲话,充分反映了重庆公安局长的真性情,令人耳目为之一新。在这篇讲话中,提到了维护民警权利的方式和方法,提醒公安干警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公安机关和民警个人的合法利益。这种站在法制的立场上,鼓励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起诉的做法,不仅彰显出公安局长的法制意识,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安机关个别部门或者民警采用非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新闻媒体记者的福音,是我国公安战线负责人难得的清醒讲话。让人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这样的讲话会引起新闻媒体强烈批评呢?
从一些新闻媒体发表的评论来看,新闻媒体批评的着眼点在于,如果进入司法程序,那么,新闻媒体就失去了主动权,如果司法机关暗箱操作,那么,就难以保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正因为如此,他们对重庆公安局长的讲话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且认为这是中国新闻环境亟待改善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这样的评论文章令人哑然失笑。重庆市公安局长强调依法处理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恰恰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而新闻媒体评论者之所以感到恐惧,并且发表评论表达自己的不满,是因为他们害怕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他们无能为力。这一方面反映出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极度不信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还无法适应现代法治社会解决问题的基本程序。
的确,在以往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中,出现了大量的侵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合法利益的案件。但是,这不能成为新闻媒体拒绝依法监督的借口。强调依法监督,就是要用法律来平衡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损害乃至剥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合法利益;强调依法监督,就是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明确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司法机关采用非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从而损害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合法权利。这篇强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领导讲话有什么错误呢?
当然,由于我国现在尚未制定完善的新闻传播法,或者说,我国还没有新闻传播的基本法,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难免会捉襟见肘。但是,这不能成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拒绝诉讼的理由。在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将问题提交到司法机关,而不是亲自操刀上阵,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瓜田李下,而且可以通过诉讼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使立法机关加快有关新闻传播法的制定工作,从而切实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利益。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到现在,我国关于是否需要制定新闻传播基本法的讨论长达20多年。到目前为止,这场讨论尚未完全终结。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人们对法制的基本理念缺乏了解。在行政主导的立法观念下,法律的制定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退缩;但是,在公民立法观念的引导下,法律的制定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扩张。因此,在我国不是不需要新闻传播基本法,而是要采用现代的立法观念,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立法不能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假如我们真正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正确处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与公民、国家之间的关系,仔细地区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为新闻记者履行自己的新闻报道权提供具体的程序规则,那么,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新闻报道诉讼案件的时候,就不会犹犹豫豫。正因为我们缺少新闻传播基本法律,所以,部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才会随心所欲,侵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的权利。
重庆市公安局长从维护公安干警自身利益出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问题——那就是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应该以怎样的标准来衡量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为,应该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在发达的民主法治国家,这是一个不需要讨论早已解决的问题。只有尽快制定完善的新闻传播基本法,才能解决我国在新闻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呼吁尽快制定新闻传播基本法,当然不是为了限制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权利,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制定了新闻传播基本法,才能更好地维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正当权利。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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