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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维护购票秩序要遵循法律逻辑

发布时间: 2013-01-21 08:31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春节临近,回家过年的人们如何在爆发的客运流中买到火车票,又成为一桩挠头事。在网络购票方式开放以后,一些不会或没有条件上网购票的农民工,迫切希望有人帮助解决这一难题。有些人看准这样的需求,帮人代购火车票以挣取劳务费,但管理部门认为这会扰乱购票秩序,对此严加整治。前些日,广东佛山一对夫妇因代人网购火车票并每票收取10元钱劳务费,就被当地铁路执法者以倒卖车票为由刑拘。
  为维护购票秩序,执法者对倒卖车票的行为严加整治,无疑非常必要。不过,整治中也须注意依据法理,按照法律逻辑行事,依法厘清案件性质,给予合情合理的处理是重要内容。
  就上例而言,表面看,其行为似有倒卖车票之嫌,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行为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倒卖车票性质明显不同。倒卖车票是投机倒把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目的是为了高价倒卖以牟取暴利。上述夫妇帮人代购车票,除了挣取代理中的劳务费外,并未抬高车票原来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属于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在民事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按双方自愿原则收取委托人代理费或曰劳务费,是并不违法的。这就像甲方付给劳务费,委托乙方帮其买回一张桌子那样正常。
  有人认为,在代购火车票的事项上,只要未经铁路部门许可,从事此类活动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它通常是指未经许可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专营的行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至于代购火车票,从形式逻辑来看,未取得铁路部门的授权颁证,似乎是一种非法经营。但从法律逻辑来看,如今网上购票是一种开放方式,并不需要铁路部门授权颁证,只要公民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办理。办理人接受农民工委托,输入其身份证号码代其购票,并不存在非法经营问题。换句话说,从法律授权的层面讲,普通的民事代理服务,只要是法无禁止,公民就可以为之。
  对于火车票,当初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之所以倡导铁路部门实行购票实名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票贩子,维护消费者正当利益。实行购票实名制之后,凡是购买火车票都必须首先输入身份证号码,而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因此,如果没有取得委托人同意,是不可能为他人买到火车票的。
  上例当事人之所以能做成这事,除了农民工花10元钱可委托其买到车票而觉得划算外,也不无当下售票环节还存在一些不便的因素。一方面,相关方在设计火车票销售系统的时候,未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操作能力,未为农民工购到票提供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经营网点布点不多,也使农民工购票往往需要付出不少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开通网上售票等等,无疑是一大进步。同时,也还要继续完善火车票销售的机制和服务细节。管理和执法部门维护购票秩序,既需加大打击真正“黄牛”的力度,也宜适应网络开放式售票的现实,防止以旧的思维定势处理案件。如此,才能为人们顺畅购票创造更为称心的条件。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班跃伟)
关键词: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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