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日前公布,其中许多提法可圈可点。可是,实施这一规划纲要的《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似乎还没有转变观念。
按照这个工作指导意见,如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达到或者超过总户数三分之二,那么,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以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结果的,由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众所周知,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既不能通过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时也不能赋予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之所以遭人诟病,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以行政法规的名义侵犯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
现在许多人有一种误区,认为在房屋拆迁问题上,补偿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其实,房屋的拆迁不仅仅涉及到物质利益问题,还涉及到精神损害的问题。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屋,不仅遮风挡雨,而且承载着家族深深的记忆。房屋消失了,可以另觅住处;可是,几代人的精神家园,可能会随着房屋的消散而无所依归。
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大规模地拆迁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不依法办事。近些年来,虽然中央政府反复强调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可是,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仍然置若罔闻,不断地通过修改城市规划搞房地产开发增加财政收入。解决城市拆迁问题,必须首先从城市规划入手,让政府不能、不想也不敢随意修改城市规划。
不可否认,居住在老城区内,房屋是狭小的,街道是狭窄的,人群是拥挤的,环境十分恶劣的。然而,这些老城区属于当地的居民,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有权保护自己的房屋。不能因为多数人选择放弃自己的旧宅,其他人也必须作出痛苦的选择。在旧城区改造这个问题上,绝对不能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方式。只要有人拒绝搬迁,那么,政府就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如果政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强行拆除他们的房屋,那么,就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民主应当用于公共事务,用于选择政府官员,用于立法程序,而不应当用于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可以设想,如果允许以民主的方式剥夺他人的财产权,那么,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就会非常混乱,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所规定的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内容,就会成为一个笑话。
我们充分理解政府改造老城区的良好初衷,也充分理解政府试图通过民主的方式,得到大多数居民的认同。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事领域是不能滥用民主的方式作出裁决的。当居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足以满足他们要求的时候,他们完全可以保留自己的房产。这是政府修改城市规划必须承受的代价,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绕行的一个弯。
我国当前城市发展中的规模不经济现象越来越严重,政府部门应当在尊重居民财产权利的基础上,革新挖潜,提高城市的运营效率。如果不断修改城市规划,侵犯居民的房屋所有权,那么,不仅会增加城市的运营成本,而且会恶化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千万不要成为执政者的掘墓人。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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