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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不能打马虎眼

发布时间: 2010-02-20 14:4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河北“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的事件曝光后,行政机关开展了一轮大规模治理整顿行动。然而,时隔不久,死灰复燃,陕西渭南市又一次发现“三聚氰胺”有毒奶粉。当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人对此公开作出回应,认为“企业送检样品确未查出三聚氰胺,报告真实准确,按规定质监部门只对该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西安晚报》2010年2月10日)当地质量检验检疫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讲话,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其中蕴含许多问题。
  上个世纪的90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进行市场执法机构改革,技术监督、质量检验、进出口商品检疫等部门早已归并到一起,成立了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换句话说,技术监督、质量检验、商品检疫等部门,已经实现了综合管理。在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机关内部,各个系统必须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负责企业送检的样品检疫工作,而且要负责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有毒食品曝光之后,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派出负责检疫工作的负责人,出面应对新闻媒体,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不管企业送检的样品是否合格,只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就难辞其咎。技术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坐等企业上门,并且根据企业送检的样品判断质量的好坏,这是典型的尸位素餐。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换句话说,陕西渭南市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乃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致使有毒奶粉进入市场,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依法被追究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定期检验的具体规则,就是因为食品种类千差万别,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为了防止执法机关敷衍塞责,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0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意味着检验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那么,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行政机关不能打马虎眼。
  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如果执法环节出现问题,那么,负责行政执法的官员首先应该公开道歉,并且辞职以谢天下。把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能切割开来,相互推卸责任,简直是闻所未闻。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协调不畅,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严重漏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人们注意到,我国行政机构合并之后,相当多的行政机关内部仍然各自为政,行政效率极其低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人事安排出现严重问题,相互不买账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机构改革之后,没有及时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自以为是,信息沟通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
  因此,在未来的行政机构改革中,一定要做到法律先行。我们建议国务院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把行政执法机关不明确的法律条文彻底删除,按照机构法定的原则,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强化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笔者建议,在中央新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应当将所有市场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合并在一起,成立全新的“商务部”,负责市场准入和市场流通监管,并且强化首长负责制,防止行政机关相互扯皮,互相推诿,从而继续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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