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主动预防,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反腐倡廉取得新成效。
近年来,国务院每一次的廉政工作会议,都有新的亮点。此次工作会议着眼于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监督的作用,找到了反腐倡廉的重要抓手。
众所周知,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反腐倡廉工作,既要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但更要强调人的重要性。如果只有良好的制度,而缺乏法治精神,那么,反腐倡廉就会成为空话。
温家宝总理强调发挥监督的作用,实际上是抓住了问题的根本。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过去我们强调内部监督,希望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减少腐败现象。但现在看来,体制内部的监督系统越复杂,产生的腐败现象就越严重。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在体制内部,监督的环节越多,收买的成本就越大,腐败的程度就越高。所以,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必须寻求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组成部分。前者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由行政机关的外部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监督行为,包括司法监督、立法监督;后者是指根据宪法的一般原则精神,由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实施的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
加强外部监督,就是要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举报权利;充分尊重并且支持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在本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特别指出,增加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他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推进财政预算体系。推进财政预算公开、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的都要公开,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多少事,能够有效监督政府,继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只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表现。
监督总是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果只有监督权,而没有追究责任的权利,那么,监督就会成为摆设,成为可有可无的工具。要想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让公民不仅具有监督的权力,而且具有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落到实处。可以这样说,从强调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我国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方面产生了新的观念,找到了新的路径。
其次,必须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把单个公民的声音聚集在一起,形成社会舆论氛围,从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活动。新闻报道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一种来自于公民的社会权利。新闻报道权不是一种私人的权利,而是一种公共的权利。新闻报道权不是一种原生态的权利,而是一种放大了的权利。新闻报道权不是静止的权利,而是一种动态的权利。新闻报道权不是一种直接权利,而是一种派生权利。新闻报道权不是一种政治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利。掌握新闻报道权的基本特点,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新闻报道权的本质,从而更好的防腐倡廉。公民的个体声音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产生舆论监督作用,只有当若干个公民的声音集中在一起,通过新闻媒体放大成为社会声音之后,才能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氛围、产生反腐倡廉的监督作用。
第三,充分发挥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不是改变我国现行的政治结构体系,更不是赋予新闻媒体特殊的权利。而是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权力对权利的尊重,进一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让权力得到节制,让权利得以伸张。当务之急,是要加强新闻监督立法,确保新闻媒体能够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行为、打击迫害公民举报贪污犯罪的行为。
温家宝总理特别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程序,让人民群众知道怎么监督政府,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各类行政程序都要向社会公开,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社会监督,让行政权力按规范的程序在有效监督下运行。这段话触及到我国反腐倡廉的要害。我国当前并非没有人民群众监督的规定,也并非没有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规范。但之所以出现监督失控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不知道怎么监督政府。所以,今后国有在制度建设方面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必须改变行政观念——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以做;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可以做,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规定行政权力的界限,减少授权性立法,禁止出现模糊性的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清晰,职责明确;第二,必须进一步完善公民监督程序规范——公民不仅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而且当公民提出质询或者批评意见的时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公开的答复,不准敷衍塞责,不得无故拖延;第三,必须进一步维护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尽快废除我国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公诉条款,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政府官员不得动用公权力,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更不能要求公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防止政府官员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第四,必须尽快制定新闻传播法——明确新闻传播权的性质,规范新闻监督的程序,保护新闻记者的基本权利,防止新闻媒体成为少数官员结党营私、党同伐异、报复陷害的工具。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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