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最迟后年出台。“消法”的修改,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关注。但是,作为长期研究和讲授这部法律的学人,我感到围绕这部法律的有些观点,令人费解,而且还有一定的代表性,需要在此厘清。
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但就此有人提出,“消法”应当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让经营者倾家荡产。“消法”拟对“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许多人也提出,应当规定“反悔权”,让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这样的规定令人解气,但若公众真正了解了“消法”的精神,就不会这样想了。
说到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平衡法,而不是特权法;是一个消解垄断的法,而不是不正当竞争法。在湖北武汉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事件——竞争对手为了搞垮新开的酒店,雇用一批穿戴龌龊的人员、长期坐在餐厅里吃饭以搞坏其营业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保护这样的“消费行为”。如果不顾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只强调消费者的权利,而忘记了经营者的权利,那么,非但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反而会损害到消费者应得的利益。以巨额惩罚来强迫经营者担起责任,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譬如,针对现实生活中掺杂使假的现象,如果一味加大惩罚的力度,那么,很可能会导致作奸犯科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巨额消费赔偿根本无法落实。
消费者的权利之所以被侵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出现了行业垄断,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一些部门主管官员尸位素餐。在垄断行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往往得不到尊重,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条件。比如,在电信和石油领域,由于长期实行多寡头垄断经营,所以,消费者的权利经常性受到侵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打破垄断经营体制,赋予消费者某些法定的权利,迫使经营者改变经营方式和观念。不仅如此,如果主管官员在市场监管中不能认真履职,甚至因腐败放松监管,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那官员应当被问责。
在一个较少垄断、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经营者可以对消费群体进行细分,消费者也可根据需求选择经营者。比如社会上对“酒店能否自带酒水”问题争论不休,事实上如果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那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签合同”——不选择这家酒店,只要经营者事先告知,就不存在损害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消费合同是一个内容很丰富的民事关系,假如消费者只接受经营者饭菜价格,而不接受经营者其他服务条件,不在这儿吃饭,则消费法律关系也就无法成立。
在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惩罚力度,或者赋予消费者无限制的反悔权,是不智的。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以期能为消费者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同样重要。
稿源:新民晚报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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