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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能不能设定“假想罪犯”

发布时间: 2010-06-13 10:4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必须假定当事人无罪。然而,在刑事侦查阶段,如何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始终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公安机关为了预防犯罪,不可避免地要对公众进行法律上的甄别,针对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案。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通过内部控制的方式,建立预警系统。可是,如果公安机关内部控制的信息传播出去,那么,就有可能在社会上引起非议。
  果不其然,针对校园安全问题,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在校园安全建设推进会上,公开了公安机关认定的8类潜在的可能威胁校园安全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极度贫困型、矛盾纠纷型、精神异常型、仇视社会型、身背大案型、行为反常型、缠访闹访型、涉毒人员型,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控制措施,要求管理民警每日、每周或者每月见面一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很显然,公安机关采取的是有罪假定,对于那些曾经犯罪,或者行为反常、极度贫困的人员,为了避免他们走上极端,危害校园安全,将他们整理成册,加强监管。
  没有人怀疑公安机关的初衷。但从客观效果来看,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构成法律上的歧视。将“极度贫困人员”列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并且采取监控措施,由公安干警定期进行“骚扰”,这本身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公安机关可以针对特殊的人群,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但是,公安机关必须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利。如果把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管措施公之于众,那么,就会导致公众对这些特殊的群体另眼相看,尽管他们没有犯罪,或者没有实施犯罪的动机。
  防患于未然,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必须考虑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由于过度监管,而导致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事后被动应对,到事前主动防范,这当然是一种明显的进步。但是,如果在事先防范的过程中,采取差别待遇,那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群体分化,甚至会出现族群的对立。
  当然,这个问题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社会日益透明化。公安机关必须公开自己的信息,包括那些试图甄别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工作信息。在新闻媒体的广泛传播之下,过去不认为是问题的问题,变成了社会敏感的问题。今天我们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实际上是在以间接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这个问题的传播范围。
  应该说,对于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不可以做。在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不能想当然办事,而应该在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预防犯罪。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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