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性别我做主
发布时间: 2008-11-18 10: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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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商报》载,北大刑法学博士韩友谊在今年的司法考试辅导班上授课时指出,医生做变性手术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此言一出,立即引起法律界的争论和社会巨震。该报更是开通热线以供各界人士一齐讨论。笔者对“变性手术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也有些话说:
其一,韩博士称变性人几乎都拥有健康的生殖器官,生理上都健康,他们主要是心理上的问题,因而只需要进行心理治疗,而不是切除健康的生殖器,所以变性手术不是医疗事故。笔者反对这种说法,国际公认的“健康”的含义早就包括了心理上的健康,且并没有说生理健康就比心理健康重要,相反我们整个社会越来越重视心理健康。一个想变性的人很有可能是一个生理心理都健康的人,因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严格定义“想变性就是心理有问题”。反而,一个人想变性而不能时往往会产生心理变态,而这个心理问题往往是心理医疗所不能解决的。这印证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含义,明明自己的生殖器就在身上而自己又十分排斥这个生殖器——对于这种心理问题最好的治疗方法就是“变性”。
其二,韩博士称变性手术涉嫌对人造成“重伤”,即便双方都认可也是无效的。的确,切除生殖器是一个大手术,但说造成“重伤”实在牵强。到目前为止,鲜有变性失败而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例。显然,手术失败造成的伤害并不等于手术就是伤害。时下,整容手术蔚然成风,一些人隆鼻、隆胸、提臀、割眼皮等弄得不亦乐乎;许多原先“其貌不扬”的通过一次手术变得貌美非常,自信不已。按韩博士的理论,那些割眼皮、往胸部注射物质、换鼻子等等的人们都受到了重伤,医生都是故意伤害。因为谁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一个人的生殖器就比他的鼻子、眼睛、乳房等器官重要。再举个例子,现在有许多人愿意为一些患者捐肾、捐肝等器官。我们将捐给谁撇开不谈,单独看医生将一个生理健康的人割去了一个肾或一片肝,这算不算故意伤害犯罪呢?
其三,韩博士将“安乐死”目前是违法的作为一个佐证。笔者认为并不能“安乐死”所违背的法律移置到变性手术上。“安乐死”关系到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权,而变性手术一般只与人的身体健康权有关。二者虽然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生命权与身体健康权还是存在重大差异,不能等同视之。所以它们各自涉及的法律也不能交叉使用。再说,“安乐死”目前违法未必以后就违法。社会在不断前进,谁也不能说目前的法律就是合情合理完美无缺的。因而,一项法律的产生不能单纯依靠现有法律的存在。如果我们只会用法律“生”法律,一旦法律源头存在重大缺陷,将导致整个法律体系的崩盘。所以,宪法都有修改的情形。那么,一项法律的产生首先必须从实际出发,以大多数人认可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变性手术违不违发也该考虑多数人的意见,尤其是那些希望变性和变性后的人实际情况而定。而现实的情景告诉我们,一些人变性后找到了幸福,甚至发出“如果不准我做变性手术,我宁愿去死。”的感慨。
第四,韩博士称“目前世界上只有泰国等少数国家允许施行变性手术。日本在1979年就发生过一个医生因做变性手术被判故意伤害罪的案例。”笔者认为这种说本身就自相矛盾,有国家允许有国家禁止,怎么能说在我国就属于违法的呢?总不能因为日本经济、科技等比泰国先进些就说它的法律也比泰国先进合理些吧?谁都知道,法律一种社会文明,基本没有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合适与本国国情与否。再说,当今只有少数国家允许变性未必以后就没有更多国家允许。哪一项法律不是从单个国家或地区发展而来的?
最后,笔者相信每一个做出变性决定的人必是为追求更多的幸福而通过深思熟虑的,在医“患”双方认可的情形下,我们不能随意用法律去遏制这种行为。试想,当所有的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个部位失去处置权而痛苦万分时,这项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子庆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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